工程履约验收(1246KB).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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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履约验收(1246KB)

學校修繕工程履約管理實務 臺北市政府公務人員訓練處 楊燦能(02350) pstc-tony@mail.taipei.gov.tw 103年11月19日 一、採購概述 1.採購法第2條:採購指工程之定作、財物之 買受、定製、承租及勞務之委任或僱傭等。 2.政府透過與廠商履行民事採購契約,有償取得工程、 財物或勞務。 3.如何完成使命—採購 (1)態度 (2)操守 (3)專業 4.選擇是權利也是責任 * 同質/異質 採購 異質 同質 最有利標決標 最低標決標 異質採購最低標決標 採購 決定決標方式之原則: 依採購標的之異質情形評估之 審計部最低標、異質採購最低標與最有利標決標方式之優缺點分析 決標方式 優點 缺點 最低標 1.自由競爭。 2.招決標程序作業簡便。 3.節省公帑。 1.廠商低價搶標。 2.只考量價格,忽略廠商履約能力與合理利潤,信譽優良廠商參標意願低。 異質採購最低標 1.藉由評分機制,淘汰部分資格與規格未符標準之廠商,確保採購品質。 2.發揮與最低標決標相近之價格競爭方式,降低決標金額節省經費。 1.異質性高低程度,不易訂定明確規範。 2.投標程序繁複,仍以最低標決標,廠商投標意願較低。 最有利標 1.非以價格為唯一決標條件。 2.多目標評選,可考量廠商實績經驗、履約能力、技術能力及管理能力等因素,選擇最優廠商。 1.資格審查及評選原因標準訂定不易,容易引發爭議。 2.招標作業冗長,易受限於評選委員之主觀判斷。 3.異、同質認定困難,價格評審漫無標準。 二、履約管理 (一)在與廠商訂定契約之前,應徹底將契約內容包括數量、條文及重要的採購設備型號圖與說予以核對,避免有誤植或惡意塗改地方出現,造成爾後履約爭議協調。 (二)開工前現場協調會勘相當重要,在還沒正式開工之前,召集監造建築師(業務承辦科)、廠商,進行現場會勘動作,站在甲方立場重點有三:一、維持機關現況上班品質,二、維護甲方現場安全,三、工程品質。例如一個學校,會要求廠商一對學校安全負責,二維護教學品質,三工程品質的掌控,廠商及監造建築師的部分,則是讓他們釐清合約圖說內的施工範圍及相關程序表等,做一個確定的釐清,然後依照契約書及相關規定辦理。 (一)契約變更1 1.採購契約要項第21點:契約約定採購標的,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廠商得敘明理由,檢附規格、功能、效益及價格比較表,徵得機關書面同意後,以其他規格、功能及效益相同或較優者代之。但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其因而減省廠商履約費用者,應自契約價金中扣除。 (1)契約原標示之廠牌或型號不再製造或供應。 (2)契約原標示之分包廠商不再營業或拒絕供應。 (3)因不可抗力原因必須更換。 (4)較契約原標示者更優或對機關更有利。 2.ISO案例:依工程會88.10.27第8816968號函,略以: 「查ISO-9000系列認證之內涵,係對產品出產廠商所應達到之品管要求予以規定,並非對產品之品質或規格加以測試認可,故招標文件以「ISO-9001認證通過」表示「設備」之功能及效益,並不適當,並已對設備之出產廠商資格予以限制。 」 (一)契約變更2 3.機關於接受廠商所提出變更前,即請求廠商先行施作或供應,其後未依原通知辦理契約變更或僅部分辦理者,廠商所增加之必要費用,基於信賴保護原則及本法第6 條公平合理原則,應由機關補償之。 4.依工程會91 年3 月29 日工程企字號修正之「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一覽表」辦理。 5.採購契約要項第24點:契約變更,非經機關及廠商雙方之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 6.施工過程中機關首長或長官指使廠商變更,但廠商未告知監造及承辦單位或未納入每週之工務會議,再併入歷次變更設計。 (二)契約價金1 1.工程會92 年6 月5 日工程企字第09200229070 號令修正頒行之「政府採購錯誤行為態樣」,業已明定「不考慮廠商單價是否合理而強以機關預算單價調整廠商單價」為採購錯誤行為態樣。如機關未公告機關預算單價,要求廠商照機關單價施作,恐不合理,又廠商之投標文件如附有單價者,該單價應作為契約之一部分,如廠商之部分單價有不合理之情形,機關應依本法第58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80 條之規定辦理。 2.契約價金之調整:契約要項第32條,契約價金係以總價決標且以契約總價給付,工程標的中個別項目實作數量較契約所定數量增減達5%以上者,其逾5%之部分,變更設計增減契約價金;未達5%者,契約價金不予增減。 (二)契約價金2 3.廠商請領契約價金之文件(採購契約要項第35 點):例如統一發票、出廠證明、檢驗證明或施工照片等。 4.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及強制性保險費(採購契約要項第37點) :明定契約價金應含之稅捐、規費與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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