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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采购补充资料
工程採購補充資料
2.7趕工作業
考量承包商為因應機關提前完工需要,往往需付出額外費用,以應增加工作時數或人力與機具設備之需,使工程得以加速進行。為反映彈性作業需要,行政院以96年6月15日院授工企字第09600221480號函修正「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新增機關得以修約方式辦理趕工之相關規定,以增加承包商及監造廠商配合趕工之意願。茲就辦理趕工之情形說明如下:
尚未決標之工程:招標機關可考量在不超過預算額度及履約期限合理訂定之前提下,於招標文件預先載明提前完工每日獎勵金及逾期履約每日違約金之規定,惟該情形尚無「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之適用。
考量公共工程如能提前完工,對於國家社會經濟發展及人民生活環境品質之提昇均有助益。工程會亦已98年10月12日函送「縮短公共工程工期之招標決標策略」,提供以下5種招標決標策略,機關可視採購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策略內容載明於招標文件,以縮短公共工程之工期。
依本法第6條第2項規定,於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提前竣工每日獎勵金及逾期竣工每日違約金之金額。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3條,於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並載明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日曆天,每日算1日),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每提前竣工1日,就標價予以減價一定金額,以定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高低序位,就減價後之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並以其減價前之標價在底價以內者辦理決標。
依本法施行細則第63條,於招標文件訂定履約期限,並載明廠商於投標文件內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日曆天,每日算1日),依招標文件規定之計算方式,每提前竣工1日,就標價予以減價一定金額,以定各投標廠商標價之高低序位,就減價後之調整標價決定最低標,並以其減價前之標價,依本法第47條第1項第1款及第52條第1項第2款不訂底價方式辦理決標。
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將履約期限列為評選項目,評定最有利標廠商。
依本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及第56條,不將履約期限列為評選項目,採評分單價法評定最有利標廠商。
已決標之工程:對於已決標之工程,契約未訂有趕工相關規定者,工程主辦機關得依「公共工程趕工實施要點」評估是否有辦理趕工之必要,如有必要得依上開要點之規定,擇適當之方式辦理趕工。
2.8 物價指數調整
2.8.1 新招標工程
為利契約雙方公平合理分擔物價變動之風險,機關辦理工程採購,應於招標前視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參考工程會物價指數調整之相關函釋、範例及工程採購契約範本,於招標文件及契約中,訂定合宜之物價指數調整方式。重點如下:
契約載明事項:依「採購契約要項」第39點,契約價金有依物價指數調整者,於契約載明事項包括:得調整之項目及金額、調整所依據之物價、薪資或其指數及基期、得調整及不予調整之情形、調整公式、廠商應提出之調整數據及佐證資料、管理費及利潤不予調整、逾履約期限部分之指數計算依據,以訂定周延之物價指數調整規定,減少爭議。
得調整與不予調整之項目:
A.依個案特性及契約內項目所占預算比例,挑選調整方式及項目。
B.不予調整之項目:一般而言,屬廠商管理性費用之支出,且與工程執行無涉之部分(例如:規費、規劃費、設計費、土地及權利費用、法律費用、承商管理費、保險費、利潤、利息、稅雜費、有依河川水庫疏濬採售分離計畫優先提供河川砂石供公共工程施工廠商使用之砂石費用及其他不予調整),不予調整。
選擇物價指數類別:
A.可選擇行政院主計處、臺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發布相關指數作為調整依據;其調整方式為總指數、中分類項目指數、及個別項目指數,可擇一或搭配使用 (以行政院主計處為例,提供12項中分類項目及108項個別項目。如選擇臺北市政府或高雄市政府,且使用中分類項目或個別項目調整者,應先確認是否有公布該項目指數)。
B.搭配使用者,於計算物價調整款時,已辦理物調之項目,注意不得再以其他物價指數重複調整。
調整門檻:現行工程採購契約範本建議之物價指數調整門檻係供機關辦理工程採購訂定招標文件參考,各機關仍得視需要及個案情形於招標前擇定,尚無強制機關僅得以該範本之比率為限(工程會97年2月25日工程企字第09700080290號函)。
指數增減率:機關可視個案情形及實際需要自行訂定指數增減率之計算方式,並可參考工程會96年3月9日工程企字第09600095000號函附參考範例,或97年7月1日工程企字第09700270170號及98年4月7日工程企字第09800146100號2函附計算範例。前述範例之指數增減率計算方式=(B/C-1)×100%,其中:
B=(1)逐月就已施作部分□當月□前1月□前2月之特定個別項目、中分類或總指數。(2)逾履約期限(含分期施作期限),應以實際施作當月指數與契約規定履約期限當月指數二者較低者為調整依據。但逾期履約係非可歸責於廠商者,依前點方式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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