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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工作-北京市房山区档案馆

(2)文件级档案 谢谢大家! 一、档案接收工作概述 1、档案接收工作的必要性 2、档案接收工作的依据 3、有计划的开展档案接收工作 二、档案接收工作中应注意事项 1、进馆档案价值的鉴定 2、进馆档案案卷质量检查 3、档案装具的使用 1、档案接收工作的必要性 档案接收工作:在此专指档案馆的档案接收工作。 一是集中统一地管理国家全部档案,是我国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 二是档案馆是永久保管档案的基地,是科学研究和各方面工作利用档案的史料中心。 三是档案接收工作是档案馆各项工作的基础。 2、档案接收工作的依据 接收档案是档案馆的法定职责。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规定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的规定,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档案管理)和(三)(开发利用)略 三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六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后实施。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整理、保管档案……(档案馆制度建设) 移交档案也是被列入档案馆收集范围单位的法定职责。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十四条 (法律责任)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二段规定县级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第三段是延期和提前移交档案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罚则)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中的规定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市综合档案馆,略) (二) 列入区、县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专门档案档案馆,略) (四)(重大活动档案,略) 第三十四条 (处罚)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3、有计划的开展档案接收工作 一是建章立制,做好档案接收准备工作 按照《档案馆工作通则》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房山区档案馆档案收集制度》、《房山区档案馆档案接收工作实施细则》,重新修订《房山区档案馆关于收集档案范围规定》,进一步规范档案的接收工作。 重点介绍《收集档案范围》 北京市房山区档案局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 ? 为了进一步规范档案接收工作,加强馆藏档案资源建设,优化本地区档案信息资源结构,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北京市区县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区档案馆制定接收档案单位名册,并根据机构改革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档案接收名册,明确档案接收和征集范围,统筹规划接收档案进馆时间。 第二条 区档案馆接收下列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具体范围是: 1、区委及其工作机构、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2、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所属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3、区政府及其工作机构、所属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形成的档案。 4、区政协及其工作机构、所属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5、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形成的档案。 6、区工会、区残联、区文联、区工商联等群众团体及其工作部门和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等形成的档案。 7、经协商同意,接收同级民主党派委员会形成的档案。 8、双重领导和垂直单位形成的档案。 9、区各乡镇、街道、地区办事处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形成的档案。 10、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形成的档案。 11、区属企业形成的档案。 12、区委、区政府临时性机构形成的档案。 13、有选择地接收本地区重要的、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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