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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法规2
民法
一、民法是什么?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部门。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民事法律关系
二、民事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本质是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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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2、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客体和内容。
(1)主体一般情况下为自然人、法人,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其他组织。
(2)客体是民事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主体双方设定法律关系的目的和依托。客体的本质是它是某种利益的载体。客体表现为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法律意义上的物:(a)能为人类认识和支配;(b)有经济价值。哪些物可以作为法律关系客体,进入占有和流转范围,一般要由法律认可。
法律意义上的行为是能满足债权人要求的结果。行为就是我们说的给付,债的客体(如总承包合同、监理合同、设计合同的客体)一般是行为。
(3)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如果某项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则其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客体是给付,其内容就是债权和债务。
3、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二级考点)。
注意违约终止。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民事法律主体
三、民事法律主体
(一)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是自然人依法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与年龄和精神状况有关。
民事权利能力
一般权利能力
出生——死亡(如:继承)
特殊权利能力
如:婚姻
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 10周岁,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10周岁~18周岁,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18周岁,或16周岁~18周岁自食其力的
(二)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考点提示:
(1)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不同:(a)法人的行为能力受到其成立宗旨和经营范围限制;(b)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均同时始于成立终于消灭。这是必考的点。
(2)法人有独立财产是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
(3)注意子公司是法人,分公司不是法人。
(三)其他组织
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分公司等。
201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复习资料:债权制度
四、债权制度
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是一种法律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引起债的发生的法律事实,包括:
(1)合同;(2)侵权;(3)不当得利;(4)无因管理。
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无因管理: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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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点
表现方式
法律后果
不当得利
无合同依据;也无法律根据
损人利己
返还
无因管理
损己利人
管理费用+直接损失
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享权利。债务人为二人以上的,按照确定的份额分担义务。
连带之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债的消灭方式
(1)履行
(2)抵消*
法定抵消: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合意抵消:当事人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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