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电合同(低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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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低压)

供电方 用电方 单位名称: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电 话: 电 话: 电 传: 电 传: 邮 编: 邮 编: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工商注册号: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税务登记号: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方”)和电力用户(以下简称“用电方”)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云南省供用电条例》、《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有关规定,经供电方和用电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1 用电地址: 。 1.2 电价分类: 。 1.3 约定用电方最大用电容量为 千瓦。用电方未经供电方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超出该容量用电。 2.供电方式和供用电质量 2.1 供电方式 2.1.1 供电方以额定频率为 50 赫兹,额定电压为 伏的交流电源向用电方供电。 2.1.2 未经供电方同意,用电方不得自行接入其他电源或向第三方转供电力。 2.2 供电质量 2.2.1 在电力系统正常状况下,供电方按《供电营业规则》所规定的电能质量标准向用电方供电。 2.2.2 用电方电力设施产生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对供电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用电方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如不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不力,达不到国家标准 GB12326-2000、GBT15543-1995 和 GB/T14549-1993(该标准被修订或替代时,按修订或替代的标准执行)的要求时,供电方可中止对其供电,由此造成的事故和损失由用电方承担。 2.2.3 在电力系统正常运行和用电方依法用电的情况下,供电方应向用电方连续供电。 3.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及维护责任 3.1 供、受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 。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方。产权分界示意图见附件 1。 3.2 供、用电双方按本合同约定的产权归属各自负责其电力设施的维护、日常管理和安全工作,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但供电方安装在用电方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方应妥善保护,并采取合适的措施防止外力和第三人破坏。 3.3 电力设施的维护,是指对供用电双方各自对产权范围内的电力设施按规定进行维护、监管、定期检测或在自然损害或外力损坏影响电力设施正常和安全运行时进行的维修、更换等工作。用电方受电设施的日常管理,包括按照国家标准或规定做好受电设施的日常维护、监管、安全防护工作,设立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受电设施发生触电损害事故和遭受外力破坏,配合供电方开展用电检查、抄表等工作。 3.4 用电方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发生用电电气事故时,应及时向供电方报告。供电方应参与事故的分析并协助用电方制订防范措施。供电方不承担因用电方设备和保护装置不安全所造成的损失。 4. 用电计量 4.1 用电计量装置包括计费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二次连接线、接线盒、失压断流记录仪、压降补偿仪等。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及表计接线等,均由供电方负责办理,用电方应予以配合。 4.2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用电双方产权分界处。若产权分界处不宜装设,经协商供电方可采用 方式计量,另行装设在 。若计量装置安装位置与产权分界点不对应,则由产权所有者承担从产权分界点至计量点间电力设施的损耗电量的电费。经双方约定线路损耗电量按照计量抄见总用电量的 %计算。由用电方承担的线路与变压器损耗每月应按供电方核定的比例分摊到用电方各类用电量中分别计算电费。 4.3 用电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应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计量。 无法分别计量时,经供电方认可同意,可安装总表计量,但对不同电价类别的用电按双方认可的比例分算或定量分算,用电方用电结构发生变化时,用电方应及时向供电企业申请重新核定。 □按比例分算时,具体比例定为: 。该比例有变化时,双方应重新核定。 □按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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