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陵学院-债权法简答与论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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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学院-债权法简答与论述

简答题 一、债的特征;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 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二、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 ☆特征: 1、是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以自己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2、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 3、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要件 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 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三、撤销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并且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否有偿而有所不同。 1、客观要件。 撤销权成立的客观要件为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该要件包含以下意思: 首先,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债务人的行为是合同行为还是单方法律行为,是有偿还是无偿,在所不问。但事实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不在此列。因为事实行为无从撤销,无效民事行为无须撤销。其他的行为,诸如诉讼上的和解等凡属于处分债务人财产的行为都是可撤销的,皆属之。 其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债务人所为的不以财产为标的的行为,或者虽以财产为标的,但不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行为(如放弃受遗赠),不得撤销。 再次,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2.主观要件。 债权人撤销权成立的主观要件,是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有恶意。对于撤销权的主观要件,依债务人所为的行为是有偿或无偿而有所不同。若为有偿行为,则须债务人为恶意,债权人的撤销权才成立,受益人为恶意时,债权人才得行使撤销权。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因债务人无资力而为无偿行为,其有害债权,至为明显,况且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失去无偿所得的利益,并未受其他损害,法律理应先考虑保护债权受危害的债权人利益而不应先保护无偿取得利益的第三人。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至于受益人的恶意,则应由债权人证明。受益人的恶意以其知道其所为有偿行为会害及债权为已足,而不须对债务人有害及债权的串通。 四、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在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可以以此对抗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先履行债务的请求。 2)连带保证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在连带保证中,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有直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保证人没有先诉抗辩权,这是连带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所在。连带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中的保证人所负的债务在性质上属于连带债务,法律关于连带债务的有关规定于连带保证均可适用。如在债务人届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选择债务人或保证人请求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分别请求债务人或者保证人履行一部分债务;在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中的一人履行债务后,另一人的债务在同等数额内消灭;在提起诉讼时,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为被告,等等。 五、债的移转的特征 1、债的移转为债的主体的变更 2、债的移转不改变债的内容 3、债的移转是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 4、债的移转保持债的同一性 六、债权让与的条件及效力 ☆条件 债权让与通常是,基于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关于转让债权的协议,即债权让与合同而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方能生效: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 3、须所让与的债权具有可让与性 4、须通知债务人 ☆效力 债权让与的内部效力 是指债权让与在让与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债权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2)让与人应使受让人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3)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2、债权让与的对外效力 是指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及第三人发生的法律效果。这一效力主要有以下方面: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得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得主张以其债权与让与的债权抵销 七、债务承担的条件及效力; ☆条件 《合同法》第84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依此,债务承担须具备以下要件: 1、须有以债务承担为目的的有效合同。 2、须有有效债务的存在。 3.须所移转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债务承担生效后发生以下方面的法律效力: 1、债务全部移转的,承担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而为新债务人。 2、新债务人取得原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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