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合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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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

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 质权人: 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出质人将所持有的 有限公司股权质押给质权人,以作为由质权人为编号为 借款合同提供担保的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 与债权人 签订的合同编号为 《借款/担保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 万圆整),期限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的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全部债务。               第二条 股权质押合同标的                           标的为出质人 拥有的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标的为出质人 拥有的 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利润分配及其他收益。 第三条 股权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项下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权,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质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主合同生效后,经债权人要求追加而未追加的保证金金额。 第五条 质押股权凭证移交与保管                        1.出质人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原件、权利证书原件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 2.自移交之日起,上述权利凭证、权利证书及与登记记载有关的文件由质权人保管。 3.因不可抗力造成质押股权毁损的,质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 质押的费用                             质押股权的质押登记、公证等质押费用和质押股权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等实现质权的费用由出质人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承担。 第七条 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质权人书面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八条 质押的效力                              1.质押期间,除质权人事先书面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或者试图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质押股权,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允许在质押股权上设立任何担保权益,除质权人外的其他各方不得申请挂失或提起公示催告程序。 2.质押期间,质押股权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利息、股份所得分配盈利等作为质押股权的组成部分。金钱形式的孳息,质权人可以直接用于清偿担保债权;其他形式的孳息,由质权人及出质人双方协议,以该孳息变价的价款优先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前款收取的孳息应依次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借款的利息,担保借款的本金。 3.质押期间,出质人必须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或处分质押股权的,经质权人书面同意后,其所得价款应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出质人继续清偿。出质人也可以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以保证质权人债权的实现。 4.质押期间,非因出质人原因如发生自然灾害、被盗窃、被抢劫等造成质押股权毁损、灭失或价值明显减损的,出质人应于事故后,通知质权人损失情况,并依法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补救不成时,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提供质权人认可的新的担保或提前清偿担保债权。因毁损、灭失所得的赔偿金,作为质押财产,质权人有权优先抵偿所担保债权,不足以抵偿部分,质权人有权另行追索。 6.如在本协议期间,质押股份发生任何实质性变动,出质人应立即将上述情况通知质权人并向质权人提供书面详情报告。质押股权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新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变卖质押股权,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担保债权或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7.出质人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以质押方式提供新的担保的,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执行。 8.因质押股权所征收的一切税费均由出质人承担。 第九条 质权的实现                             1.质押期间,出质人或借款合同项下借款人可能或已经发生停业整顿、解散(撤销)、破产、关闭等情况时,应及时通知质权人。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或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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