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复习要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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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国际商法复习要点 导论 国际商法的基本概念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以及与此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商事可分为三类: (1)货物贸易;(2)国际技术转让与知识产权许可贸易;(3)外国直接投资 国际商法的主体:(1)参加国际商事活动的国际组织;(2)不同国家的公司、企业和个人 国际商法的客体: (1)不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 (2)营业地跨越国界的公司、企业、个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商事关系; (3)各国在管理对外商事活动过程中同公司、企业或个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商事关系。 国际商法的内容: (1)有关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的法规; (2)有关管理国际商事活动方面的法规; (3)有关处理国际商事争议方面的法规。 国际商法的主要法律渊源 主要有三个:即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有关商事的国内立法。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国家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则的国际书面协定。 所谓国际商事惯例,是指在国际商事的交往中,由于长期地反复的国际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并受到较普遍遵守的一些商事原则和规则。 两大法系的概念、所属国家和地区、主要法律渊源、主要特征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概念 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为范本,欧洲大陆各国的法律和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的总称。 以英国的普通法为基础的英国及其原殖民地的法律以及仿照这样的法律而建立的其他国家和地区法律的总称。 所属国家和地区 除法国和德国之外,许多欧洲国家,例如瑞士、意大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和希腊等国; 整个拉丁美洲、非洲的一部分、近东的一些国家以及日本、泰国和旧中国; 在属于英美法系的国家中某些国家的个别地区例如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英国的苏格兰等 (*中国的澳门地区) 除英美之外,过去曾受英国殖民地统治的国家和地区,例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基斯坦以及中国的香港地区等 (南非、斯里兰卡和菲律宾是大陆法与普通法的混合) 主要法律 渊源 成文法 判例法 主要特征 法意识 一般、抽象 具体、实际 审理案件的 中心 实体法 程序法 法律结构 公法和私法 普通法和衡平法 居于主导地位的 机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合同法(重点) 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内容十分确定,且要约人表明愿意承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要约须具备下述条件: 要约人必须清楚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必须是由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的内容需十分确定。 要约只有传达到受要约人处方为有效。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 要约邀请 区别 须有明确签约意图 没有明确签约意图 说明 如果要约人的意思表示不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就不能成为要约; 要约人的意思表示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但如果那种意思表示不具体、不确定,且不期望他方的承诺即使合同成立的话,也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 作用仅在于请他方向自己提出要约,对双方当事人都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例如 实盘 询盘、价目表、虚盘 要约的约束力(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约束力,是指要约一旦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的强制力。 (1)要约对受要约人的约束力。一般来讲,要约对受要约人是没有约束力的。(德国和日本) (2)要约对要约人的约束力。 ①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而在要约尚未生效前,要约人将要约取消,阻止其生效。 各国法律的规定与《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基本一致,即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但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要约人将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丧失。 对撤销要约的有关规定,两大法系存在较大的差别。 英美法系: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没有约束力。 大陆法系:原则上认为要约对要约人具有约束力。 《销售合同公约》 :原则上可撤销,但是,有两种情况要约人则不得撤销要约。即: 如果要约中明确地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受要约人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其不可撤销,并已按要约作出了某些行为时。(案例题) 要约消灭的原因 要约的失效主要有下列情形: 要约因过期而失效。如果要约中规定了有效期,则该期限终了时,要约自行失效;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有效期,则在合理期限内未被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也归于失效。 要约因被要约人的有效撤回或依法撤销而失效。 要约因被受要约人拒绝或更改实质性条件而失效。 要约因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终止。 承诺的概念及有效要件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要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一项有效的承诺需具备下列条件: 承诺必须由特定的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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