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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考试复习知识点
国际商法复习提纲
以下内容为国际商法教学大纲中需理解掌握的内容。
绪论
国际商法
国际商事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简称国际商法,它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的渊源
国际(商务)条约
国际惯例
国内法
(国际商事法与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
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之间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不同点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加广泛)
大陆法系概念、特点
大陆法系(continental family),又称民法法系(civil lawfamily)一般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主的,还包括了意大利、西班牙等欧洲大陆国家,还有日本和美国的路易斯安那州及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法律。
大陆法系的特点
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区分公法和私法
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
英美法系概念、特点
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系(common law),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指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以罗马法为基础的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英美法系的特征
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
法官对法律的发展所起的作用举足轻重
以归纳为主要推理方法
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
两大法系比较
代理法
无权代理(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大陆法的规定: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英美法的规定:违反有代理权的默示担保
狭义的无权代理:行为人既没有本人的实际授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善意误信其有代理权的外观,但行为人与第三人所为行为之利益牵连与本人的法律关系。
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善意第三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本人承担的无权代理。
因表示行为而产生授权表象的表见代理
因越权行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因行为延续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权消灭的原因
根据本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协议终止代理权
授权代理的事务完成
本人撤销代理权或者代理人放弃代理权
根据代理协议适用的法律规定而终止
两大法系关于本人及代理人同第三人的关系的规定
大陆法系所采取的标准
在确定第三人究竟是同代理人还是同本人订立了合同的问题时,大陆法所采取的标准是看代理人是以代表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还是以他自己个人的身份同第三人订立合同。
英美法系所采用的标准
代理人在同第三人订约时具体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表示出自己的代理身份,但不指出本人的姓名
代理人事实上有代理权,但他在订约时不披露代理关系的存在
票据法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概念及其区别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他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付款的一种票据
汇票属于票据的一种;汇票是委托他人付款的票据;汇票要求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的金额;汇票关系中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一定金额的票据
支票的两个基本特点:付款人有资格限制;见票即付
本票与汇票的主要区别
本票由出票人承担付款责任,汇票由出票人委托第三人支付票款
汇票经过承兑之后,才能确定付款人到期付款的责任,主债务人是承兑人;本票无须承兑,出票人始终处于主债务人的地位,对持票人负有绝对清偿义务
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的付款人限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不以银行为限
支票是见票即付,汇票不限于见票即付
支票无须承兑,承兑是汇票特有制度
支票的付款人可以引用资金关系对抗出票人,汇票的付款人原则上不能以资金关系的理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的法律特征
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票据是设权证券,票据权利产生于票据做成之时
票据是要式证券
票据是无因证券
票据是文义证券
票据是流通证券
票据法的基本原理
票据转让不以通知票据债务人为生效的前提条件
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票据关系与票据的基础关系相分离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提示、承兑、付款)
汇票的出票
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基本票据行为,它以设定票据权利为目的,同时也是背书、承兑、付款等附属票据行为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出票行为可以归纳为两个环节:作成票据和交付票据
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不符合法定形式条件的汇票不产生票据上的效力
汇票的背书
背书是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名,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将一定票据权利授权他人行使的票据行为
背书方式:记名背书;空白背书
背书的种类:转让背书;非转让背书
特殊转让背书:限制转让背书;限制背书人责任的背书
背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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