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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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经的主体包括,特点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 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 具有独立从事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权利能力 法律上的行为能力 国际经济条约/惯例/含义 国际经济条约是指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确定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国际法为准达成的书面协议。能够成为国际经济法法律渊源的国际条约只能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之间经济贸易关系的书面协议, 即国际经济条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共约》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 《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 国际经贸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必须具备两个基本因素: 客观因素(2)主观因素 国际惯例分为两种类型: 强制性规范 (2)任意性规范 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惯例以任意性规范居多。 普惠制的含义 发达国际针对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商品给予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待遇。 国经与国私/国公的区别 与国际公法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的主体不同。 所调整的对象不同。国公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政治、外交、军事以及经济等诸多方面的关系。国经的调整对象则是国家、经济组织相互之间的属于经济领域的各种关系。 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国公的渊源主要是各种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经的渊源则排除了各种非经济领域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突出了经济型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同时大量吸收了各国国内的涉外经济立法。 与国际私法的区别 权利与义务主体不同:国私的主体通常限于不同国籍的国民(含自然人跟法人)。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组织不以主权实体的身份出现时才可能成为国私关系上的主体。国经的主体。则既包括国际经济领域中超越一国国界的“私法”关系上的主体,也包括经济领域中国际公法关系上的主体,即国家以及各国政府间的国际组织。 调整的对象不同:国际私法所调整的超越一国国界的私人间关系,可分为经济关系与人身关系两大类,国际经济法则只调整前一类。 性质不同:国私是关于民法、商法的法律适用法,而不是实体法。反之,国经绝大部分本身就是实体法。 法律规范的渊源不同。 国贸中《联合国公约》的使用条件、不适用情况 使用条件: 营业地分处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或者没有没有营业地的场合,未确定是否应当适用公约,亦应当首先确定当事人的营业地。为此,公约第10条规定:如果当事人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则以与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惯常居所地为准。 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不适用情况: 1、供私人家庭实用而购买的货物销售。 除非卖方证明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适用于何种使用。这种销售交易一般被称作消费品买卖交易,而不是通常意义上的货物进出口交易,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2、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通常是指处于拍卖地法律的实质控制下的,因此,以不受公约的支配。 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者其他令状的销售。 这种销售交易不是由当事人的销售合同规定的。 4、证券、票据和货币的销售。 此类销售不是货物销售,亦不在公约适用范围内。 5、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 此类商品的销售具有明显的特殊性,例如在销售合同的履行上通常没有包装和装运等内容,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6、电力的销售。 例如其传输无需通过船舶等运输工具而是通过导线,因此,不在公约的适用范围之内。 7、公约也不适用于合同中主要部分为提供劳务和服务合同。 贸易术语 含义:就是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表明在不同的交货条件下,买卖双方在交易中费用、责任及风险划分的英文缩写表示的专门用语。 EXW: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者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买房从收到货物起承担将货物从交货地亦卖方工厂或者仓库运至目的地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次贸易术语,卖方责任最小。买方无能力办理清关手续时,不宜选用这一贸易术语。 用E组术语时应注意: (1)货物的包装和装运:如无相反约定,卖方不需要提供出口运输的包装,卖方没有将货物装载到买方运输工具上的义务。 (2)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3)分线划分:交货时。 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的装运合同。 FOB: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义务: (1)交货、交单:提供合同规定的货物、商业发票或电子单证 (2)装船:卖方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通知买方货物已经装船。 (3)风险:卖方承担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时,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一切风险 (4)费用:卖方必须支付直至货物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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