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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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我反复讲,告人常常没用。最有效的往往是在适当的港口告船,同时随即扣船——杨良宜(香港) 第三章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种类很多,其中包括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江河运输、管道运输和国际多式联合运输等。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中,海上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这不仅因为海上运输的运输量大,运输成本较低,在国际贸易货物总量中大约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运输,而且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主要是从航海贸易发展起来的,许多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都是在总结航海贸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因此,本章首先重点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然后以列表比较的方式分别介绍国际航空运输、铁路运输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历史最悠久、业务量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其他种类的保险是参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做法。本章主要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享受大量的免责范围的,对于由承运人可以免责原因引起的货损风险,货主用保险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就成为非常必要的了。和提单一样,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格式文件。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领域,没有普遍的国际条约为依据,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的依据,主要是保险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其约定的国内法。因此实践中,应当注意保险合同承保的范围、规定的损失处理方法和争议处理方法。本文主要介绍我国《海商法》、《保险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 一、概述 (一)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法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使用船舶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从一国的港口运至另一国的港口。 海上货物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与陆路运输、航空运输相 比,海上货物运输具有运输数量大、运输成本低等优势。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大约有2/3的货 物都采用这种运输方式。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80%左右也是通过海上运输实现的。但是,海上运输也有其难以克服的缺点,主要表现为航行速度慢,运输时间长,受自然条件的影响大,因而运输风险比较大,涉及的当事人也比较多,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也比较复杂。 2、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和国际公约 (1)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内国法 随着海上货物运输业的发展,许多国家都专门制定了有关海上(或水上)货物运输的法律 如美国1893年的《哈特法》,英国1924年的《海上货物运输法》,中国的《海商法》等。 (2)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 国际上调整提单运输的公约有三个:《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 3、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1)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亦称定期运输。班轮运输合合同签定后,承运人接收货物,据以签发提单,此后,无论是托运人,还是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他们与承运人之间的权利,均以提单为准。实际上定舱单附上提单就是一个运输合同,所以班轮运输又称提单运输。但是,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不能任意扩大托运人的责任或限制自己的义务,而要受国内海商法和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实践中,提单往往是由船公司预先制定好的,托运人只要按要求填写签字,并由船长签署,运输合同即告成立,而无需托运人与承运人另订运输合同。当然,提单只是运输合同的证明而非运输合同本身。现在,海运单作为国际件杂货运输合同的表现形式,应用日趋广泛。 (2)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按不同的租赁方式,租船运输又可分为期租船、程租船、光船租船三种。但光船租船实际上仅为财产租赁的一种形式,出租人并不承担运输义务。 租船合同与班轮运输合同有很大的不同。首先,租船合同只是租船人与船东订立的合同, 仅规定租船人与船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与收货人元关。其次,租船合同的订立一般可以完 全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它不像提单那样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但租船人在租船合同下所签发的提单一经转让,仍然要受到有关国际公约的约束。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订立:要约与承诺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海运实践中,班轮运输的承运人签发的提单载明了较为详细的运输条款,具体规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实践中一般很少另行订立书面运输合同;而对于租船运输而言,因为缺少类似提单这样的标准合同条款,双方需要在合同中具体约定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因此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合同一般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传真也具有书面效力,但并不能因此否认口头合同的效力。 2、当事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包括承运人与托运人。然而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收货人往往不是托运人,在这种情况下,从性质上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一种为第三人利益所订的合同。作为第三人的收货人不是合同当事人,而是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也常常涉及另一个与合同有紧密联系的关系人——实际承运人。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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