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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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与实务案例分析5

1.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L/C规定空运,发货人托运后,取得3月1日签发的空运单,其上注明实际起飞日期为3月17日,出口公司于3月23日 2.我国A公司向国外B公司出口茶叶600公吨,合同规定:4月至6月份内分批装运。B公司按时开来信用证,证内规定:Shipment during April /June,April shipment 100M/T,May shipment 200M/T, June shipment 300M/T。A公司实际出运情况是:4月份装出100M/T,并顺利结汇。5月份因故未能装出,6月份装运500M/T。试问我外贸公司6月份装运后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3.我方A公司向美旧金山B公司发盘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写明收到L/C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信用证支付,限三天答复。第二天受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你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物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依据何在? 4.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1.银行可以拒绝议付。因航空运单的签发日期(3月1日)即视作装运日期。根据《UCP500》惯例规定,受益人须在装运日期后21天内向议付行提交结汇单据,但同时必须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本案的单据是在3月 2.6月份出运不能顺利结汇。根据《UCP600》条款,L/C规定在指定的期限内分批装运,任何一批未按期装运,L/C对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本案中卖方四月份按期出运,能确保收汇;但五月份未能出运任何货物,则说明卖方已经违反了《UCP600》的规定,即使六月份装出五、六两个月的全部数量,买方也可以拒绝收货,拒付货款。 3.A公司这么做没有道理。因为B公司在发盘有效期内向A公司作出了有效的接受,根据我国《合同法》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合同已告成立。且B公司通过旧金山花旗银行向A公司开出了信用证,更说明B公司已按照合同付诸了实际行动。信用证规定“Shipment immediately”也符合A公司发盘中所提出的“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装运”的要求,说明信用证是依据合同开立的。合同一旦成立,A公司则应履行交货义务,不能因为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 而毁约,更不能退回信用证,否则即是严重违约。B公司可以向A公司提出索赔。 4.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责赔偿。按照本案例的情况,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属于运输风险损失范围。而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也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1.外国一家公司与我国一家出口公司订立合同,购买化肥500公吨,合同规定,1999年1月30日前开出信用证,2月5日前装船。1月28日买方开来信用证,有效期至2月10日,由于卖方按时装船发生困难,故电请买方将装船期延至2月18日,并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延长至2月20日。买方回电表示同意,但未通知开证行进行改证。2月18日 2.我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信用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3.我出口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的60天付款的远期汇票,随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单证寄到对方代收行时,货已到港,且市场行情看好,但付款期还未到,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T/R(信托收据)借取单据先行提货,保证其到期一定付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行是否应于汇票到期日将货款如数拨交我方?为什么? 4.有一份CIF合同,货物已在规定的期限和装运港装船,但受载船只离港一小时后,因触礁沉没。第二天,当卖方凭提单、发票、保险单等单证要求买方付款时,买方以货物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和付款。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权利凭规定的单证要求买方付款? 1. 开证行有权拒付。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虽是根据买卖合同开出的,但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合同的约定。信用证各当事人的权利和责任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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