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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
合同撤销的方法及后果
韩洪 律师
核心提示: 合同撤销,指已成立的、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因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而被撤销。合同被撤销前,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在撤后,合同无效,并且其无效的效果溯及合同成立之时,即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合同撤销以主张撤销的一方当事人享有并行使撤销权为前提,它和债权人撤销债权的目的、适用情形有一定的区别,合同撤销制度也不同于合同解除制度。
一、合同撤销权的性质
1.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
目前在理论界通说认为,合同撤销权属于形成权的一种,即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为撤销权人单方的行为,无须相对人表示同意,也无须其配合,就能使合同的效力发生变化。虽然在实践中,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来达到合同撤销的目的,但是,法院和仲裁机关均非合同当事人,与合同无任何利害关系,并不实际享有合同撤销权,它们只是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进行必须的审查和确认。 这也是《合同法》规定,在审理纠纷中没有合同当事人明确提出撤销主张时,法院或仲裁机构依职权不得主动撤销合同的原因。
2.合同撤销权与债权人的撤销权虽然都属于形成权,但二者仍存在一定的区别。
第一,目的不同。合同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意思表示有瑕疵当事人的利益,而债权人的撤销权制度的目的是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适用情形和后果不同。合同撤销权是在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瑕疵,且已成立的合同应撤销的情形下行使。而债权人的撤销权行使的情形是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低价转让、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合同撤销权与合同解除权虽然都能发生合同效力溯及消灭的后果,但前者适用的对象是可撤销合同,即效力不完全的合同,后者适用的对象是有效合同。
第三,发生的原因不同。合同撤销的原因只能是由法律规定,而债权人的撤销债权的原因即可以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四,行使期限不尽相同。合同撤销权和债权人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限都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但是,合同法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
第五,主体及行使条件不同。从撤销权的主体分析,前者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后者是合同以外的权利受损害的第三人,且必须以权利人的权利受损害或足以受损的权利人自己的名义申请行使;从行使撤销权的条件分析,后者以合同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实施了损害或足以损害另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的行为作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
3. 合同撤销和合同解除虽然都属于合同消灭的制度,但二者仍有一定的区别。
第一,从适用范围来看,撤销的适用范围比较广泛,合同撤销适用于欠缺有效要件(意思表示有瑕疵)的合同领域,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灭的情况。
第二,从发生原因来看,合同撤销的原因由法律直接规定;而合同解除的原因既有法律规定的,也有当事人约定的。
第三,从发生的效果看,合同撤销都有溯及力,被撤销的合同从开始起无效;而合同解除则只有对非继续性合同才有溯及力。
二、法律对合同撤销权行使的规定
(一)一般合同撤销权
1. 无订立合同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一,《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第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善意相对人在合同被追认之前可以行使撤销权。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认为,在《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情形下,相对人不享有合同撤销权。这是因为,根据第49条规定,代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既然代理行为有效,在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的情形下相对人请求撤销其与被代理人的合同就没有法律依据了。
2. “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及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情形下的合同撤销权。
《合同法》第54条规定,合同因一方当事人重大误解订立或合同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行使撤销权;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下称《民通意见》)规定,行为人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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