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一二三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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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一二三章)

上篇 合同法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基本概念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1)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2) 合意要有债的内容; (3) 合意要有一个外在的形式。【结论】 合 同 = 合 意 + 债 第二节 合同法调整的范围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1) 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2) 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3)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其调整的范围。第三节 合同的主体一 自然人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公民;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签订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二 法人1 企业法人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2 机关法人指国家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包括: (1) 立法机关 (2) 行政机关 (3) 审判机关 (4) 检察机关3 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家拨给经费,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剧团、图书馆、研究所等。4 社会团体法人公民志愿组成的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如:社会公益团体、协会、学会等。三 其他组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如: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合同的成立第一节 合同成立与订立的概念一 合同成立的概念指当事人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对合同的必要条款达成合意。即合同的成立意味着各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二 合同成立的要件1主体上的要求:当事人为双方或多方。2内容上的要求:具备必要条款。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1) 关于“一般包括”的解释:一般包括并不意味每一个合同必须具备。但“标的”、“当事人名称”是每个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而其他条款则视合同具体情况而定。(2) 关于“标的”、“住所”等主要条款的解释。3形式上的要求: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达成合意。三 合同订立的概念合同的订立是指当事人按照要约和承诺的程序达成协议的行为和过程。四 合同订立与成立的关系(1) 合同的订立是达成协议的过程,反映的是“线”;(2) 合同的成立是达成协议的结果,反映的是“点”。要约一 要约的概念及要件1概念: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 构成要件2.1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要约至少应当具有合同成立所必须的条款。即要约的内容需达到一旦被受要约人全盘接受(承诺),合同就告成立的程度。【注意】(1) 要约的内容不以拟订立合同的必要条款为限;(2) 不同性质的合同对必要条款有着不同的要求,因而要约的内容因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不同。2.2 有“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的表示;2.3 要约须向受要约人发出。受要约人是要约人期望与其订立合同的人,一般情况为特定人,但对不特定人做出,有时也构成要约。这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其他两项构成要件。 二 要约邀请1 概念合同法第15条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2.1 要约是当事人主动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当事人希望他人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2 要约必须包括未来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要约邀请不一定包含合同的主要内容。2.3 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约束的意思;要约邀请不含此意思。3 法定的要约邀请(1) 寄送的价目表(2) 拍卖公告(3) 招标公告 (4) 招股说明书(5) 商业广告三 要约的法律效力1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到达主义【注意】1.1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要约,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界定的两种情况;(见合同法第16条)1.2 送达并不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2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达到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见合同法第17条)。3要约可以撤销3.1 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以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称为撤销要约;3.2 撤销要约采发出主义(见合同法第18条)。【注意】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要约不能撤销(见合同法第19条):(1)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 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 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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