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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前三章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概述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与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指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法》第2条第1款)传统民法曾认为合同与契约存在区别。
英美法系认为“契约(contract)乃一个允诺或一组允诺”(美国契约法整编二)
2、特点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二、合同的种类
合同分类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把合同化分为不同类型。具有以下意义:
一 有助于立法的科学化
二 有助于合同法的适用
三 有助于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
四 有助于理论完善
五 有助于理论研究
1、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给付义务,目的在于使对方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
单务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例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
区分的意义:同时履行抗辩、风险负担不同、因一方过错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后果不同。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获得合同利益,必须向对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无偿合同: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区分意义:,确定合同的性质、义务内容不同,主体要求不同(如纯获法律利益合同)
3、典型合同与非典型合同
典型合同又称为有名合同,指法律明确规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我国合同法共规定15类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此外其他法律也规定一些合同关系,如《保险法》的保险合同、《担保法》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非典型合同又称为无名合同,指法律未明确规定一定的名称和规则的合同。例如,瘦身美容、加盟店、信用卡等合同。
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适用法律的不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特殊合同)
区别:二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不同
5、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不需要具备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的特定形式。
6、 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指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的合同。如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7、束己合同与涉他合同
束己合同(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为自己订立并承受权利义务的合同。是合同的常态。
涉他合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当中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的合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合同法64、65条)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
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能为其设定义务
合同的订立无需通知第三人或征得第三人同意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五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 承担违约责任
8、 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确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射幸合同,又称机会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缔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9、本约与预约
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本约,是指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预约应当区别于合同意向书、初步协议等。
第二节 合同关系
一、构成
主体,内容,客体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物权的绝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2、内容的相对性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第三节 合同法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指有关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是民法中债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合同法具有任意性,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富于统一性的财产法,创造财富的法律
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溯及力见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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