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张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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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张峰

合同法总论主要知识点 1、合同的概念、特征与分类 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合同是两个以上民事主体之间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 2、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 3、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合同的分类 (一)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四)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五)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所谓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在大陆法中通常被称为债的相对性,它主要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和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1.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中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3、责任的相对性。是指违约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义务及其分类(主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 一)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 ? 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 4、合同成立的概念和要件 1.合同成立的时间 (1)原则:承诺到达,合同成立; (2)例外:成约定金(约定)、合同书、确认书 (3)特殊情况:因履行而治愈、交叉要约(不谋而合,后到生效) 2.合同成立的地点 (1)原则:承诺到达地为合同成立地 (2)例外:合同书签订地为合同成立地(最后签名、盖章地) (3)约定合同签订地与实际签订地不一致的,以何者为准?【合同法解释二第4条】 (确定管辖时才有利)(约定为准,意思自治、约定管辖--合同可以约定管辖) 3.两种特殊的合同 招标:招标公告——投标——定标——订立书面合同 拍卖:拍卖公告——竞价——拍定——订立书面合同 5、要约及其构成要件、效力 (一)要约的概念: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相对性的体现) 考点1:要约的构成 (1)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须有明确的缔约意图:戏谑表示 (3)要约须内容具体、确定:交易什么,交易多少等。(只要对方做出肯定回答,合同即成立) (4)要约须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内容确定的商业广告) 考点2: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者往往处于被动之地位。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二)要约的效力 1.要约的生效:到达主义,非以知悉为要件(到达受要约人极其代理人可以控制的区域范围即可) 2.要约的失效:承诺期满、要约撤销、要约拒绝、实质变更 实质性变更: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3.要约的效力:受要约人享有承诺权 (三)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考点1:要约的撤回与撤销:关键在到达时间(即达到主义,才会有撤销、撤回之分) 考点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①明确期限;②其他形式明确表示不可撤销;③合理理由,已作准备。(对方已开始履行) 要约的失效(前提:已生效):1,被撤销(撤回根本就未生效,所以不存在失效)。2,被拒绝。3,被实质性变更。4,超出承诺期限。 6、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者往往处于被动之地位。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典型的要约邀请: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7、承诺及其构成要件、效力 承诺:肯定的答复。 (一)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是受要约人同意邀约的意思表示 考点:承诺的构成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二)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司法考试中,都是考察实质性变更。 (三)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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