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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
合同法2004年版笔记资料(大林原创)
指定教材:
王利明、崔建远主编:《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四版。定价:17元。
这里注意哦!旧版合同法定价是16元!竟然涨了一元!这什么社会啊……连自考生的钱都坑啊!
第一章 合同与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大陆法学者基本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英美法学者大都认为合同是一种允诺。
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在这个合同法概念中,大家可以看到合同中指出: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各种合同关系,而不仅仅是债权合同关系。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是一种合意。(合意也可以说是协议)
2、合同是发生法律上效果的双方民事行为。
3、合同是发生民法上效果的民事行为。
注意!旧版教材这里是: (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 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和宗旨。3、 合同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或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第二节 合同的分类 注意!旧版教材这里是: (第二节 合同与债)
一般来说,合同可以作如下分类: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为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注意!旧版教材这里还有关于学者对无名合同的分类介绍: (从实践来看,无名合同大量存在,关于其类型,学者一般将其分为三类:
1、 纯无名合同,即以法律纯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或者说,合同的内容不属于任何有名合同的事项
2、 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有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3、 准混合合同,即在一个有名合同中规定其他无名合同事项的合同。)
二、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所谓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的义务。
所谓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
在法律上区分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的意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 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方面不同。
第二、 在风险的负担上是不同的。
第三、 因一方的过错所致合同不履行的后果不同。
三、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根据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可以将合同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有偿合同是商品交换最典型的法律形式。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四、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所谓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所谓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或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五、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可将合同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所谓要式合同,是指应当或者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所谓不要式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方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六、 主合同与从合同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可以将合同分为主合同与从合同。
七、 本约(本合同)与预约(预备合同)
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
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
如将来欲买卖机票为本约,而预先约定将来购买飞机票,则为预约。
八、 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根据订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是否为自己谋取利益,合同可以分为“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和“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所谓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是指订约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和享有某种利益。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由于这类合同中的第三人仅享受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因此这类合同又被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也常常被称为受益人,这种合同的法律特征表现如下:
1、 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他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 该合同只能给第三者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
3、 该合同的订立,事先无须通知或征得第三人的同意。
第三节 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合同既是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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