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的预期违与不安抗辩权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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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的预期违与不安抗辩权新

合同法中的预期违与不安抗辩权 内容摘要:英美法的预期违约与大陆法的不安抗辩权同为保护合同期待权而构建的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对这两种制度进行了融合,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法律制度。虽然我国规定的这些制度目前还不够完善,但这是我国立法例上的一次重大突破,对促进交易安全和维护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有着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合同 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 正文: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今天,契约自由越来越呼吁诚实信用原则的强化,但受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违约还是不可避免。由此可见,真正理解和认识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是合同顺利履行的有利保证,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立法者的一个重要任务。 一、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研究现状 预期违约是英美法中的独创制度,它是为了解决合同生效后至履行前发生在合同履行上的危险而建立的一项制度。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中的概念,它具有与预期违约相似的功能。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是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两种制度,其设立的宗旨都是为保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的期待权,预防和对抗不利于合同履行的行为,并且具有防止损害扩大,达到保护债权人之目的。二者的立法目的均突出了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符合现代合同法中对信赖利益予以有效保护的立法精神。 我国不仅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又借鉴了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最终确立了自己的与两大法系皆不同的制度模式。 二、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 (一) 预期违约的基本理论 预期违约,又称先期违约,是指合同期限到来之前,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它英美法中的独创制度。[1]预期违约制度属于违约形态的范畴,它与实际违约一起共同构成了违约形态的体系和内容。[2]预期违约制度充分体现了合同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平原则,它对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说预期违约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对法制文明的一项贡献。在英美法中,预期违约包括两种不同的类型,即明示预期违约和默示预期违约。 1、明示预期违约 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当事人表示他将在履行期限到来时不履行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 构成明示预期违约,应具备如下条件: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明示预期违约的提出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到合同履行期届至前这段时间内。 (3)必须明确肯定地向对方提出违约的表示。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预期违约方的预期违约意图是明确的,而不是含糊不清的。 (4)必须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既可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 (5)明示预期违约无正当理由。这里所指的无正当理由指的是预期违约方没有免责事由,而不是指预期违约方有过错。 2、默示预期违约 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其自身行为或某些客观情况表明他将不履行合同。 默示预期违约有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1)合同必须合法有效。 (2)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期届满前这段时间内。 (3)预见的内容必须是对方将不会或不能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 (4)一方当事人的预见必须是合理的。 (5)对方没有明确表示其将来不会或不能履行。 (6)被要求提供履约保证的一方不能在合理的期间内提供充分的保证。 (7)默示预期违约方主观上有过错。 (二)不安抗辩权的基本理论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上的独有制度,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给付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它具有与预期违约相似的功能。履行期限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债务人可以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提前履行,而债权人则无权请求提前履行。[3]为了贯彻公平原则,避免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大陆法制定出了不安抗辩权制度。不安抗辩权具有留置权的性质,在对方履行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后,不安抗辩权即归于消灭。[4] 不安抗辩权的适用应具备如下构成要件: (1)须因双务合同共负债务。 (2)须当事人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 (3)须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明显减少。 如果在订约时财产发生减少,另一方并不知道,则可依据具体情况,要求确认无效或撤销该行为,而不必行使不安抗辩权。 (4)须因财产的减少而难为对待给付。 如果他方的给付与财产有关,当然应符合这一适用条件;但如果他方的给付与财产无关,如对行为、工作成果或智力成果的给付,则往往不能适用不安抗辩权,例如歌星订约后嗓音沙哑,则只要有难为对待给付即可,而不必财产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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