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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基本原理
一、合同的概念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的概念 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注:合同就是契约、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合法(公序良俗)、约束力 第三条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第四条 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五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七条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3、合同的形式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4、合同法律关系的三要素(1)主体:当事人(2)客体:标的(3)内容:权利和义务二、工程合同的概念 目前工程合同与合同文件概念的混乱和统一。参见第五章和07年七部委的《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三、合同的订立和招标投标的关系 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1、邀约,邀约撤回,邀约撤销; 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第十七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承诺,承诺撤回。 第二十一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注意:受要约人未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8点主要条款)。 第二十二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注:法院管辖所在地)3、要约邀请的含义以及与要约的区别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4、合同的邀约邀请、邀约和承诺与招标投标的关系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中标是承诺。四、合同的主要条款(8点),合同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1、合同的主要条款(8点) 第十二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合同格式条款和格式合同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五、合同的生效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生效。2、需要进行登记或批准的合同,自办理登记或批准之日生效。3、约定生效条件或时间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或时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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