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教案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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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教案二

第二章 合同的分类 合同的分类是指依一定标准对合同所作的划分。对合同进行分类,可以使人们更清楚地了解各类合同的特征、成立要件、生效条件和法律意义等,进而有助于合同当事人依法订立和履行合同,也有助于合同立法的科学化、合同法的正确实施以及合同理论的完善等。 无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均存在按不同标准对合同进行分类的问题。但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分类既有学理上的分类,也有法典上的分类,一般可分为债权合同与物权合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主合同与从合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本约与预约等。 而英美法系国家对合同的分类多为学理上的分类,这种分类对其司法实践并无多大影响,主要分为简式合同与正式合同、单边合同与双边合同、明示合同与暗示合同、准合同、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合同、不可强制履行合同等。在我国,由于合同立法受大陆法系的影响,因此合同的分类与大陆法系基本相同。具体来说,除《合同法》分则划分了15种有名合同外,另外在学理上尚有如下一些划分: 一、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为某一合同确定一个特定的名称并设有相应规范,将合同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称为典型合同,是指由法律赋予其特定名称及具体规则的合同。 如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类合同,包括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予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都属于有名合同。除合同法规定之外,一些单行法律也规定了一些合同关系,如《担保法》中规定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保险法》中规定的保险合同,《城市房地产法》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等。 对于有名合同的内容,法律通常设有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大多为任意性规范,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来改变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关于有名合同内容的规定,主要是要规范合同的内容,并非要代替当事人订立合同。从合同法的发展趋势来看,为了规范合同关系,保护合同当事人权益,各国合同立法都扩大了有名合同的范围,但这种发展趋势并非意味着对当事人合同自由的干预大大加强,而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合同关系,促使当事人正确订约。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因此即使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有名合同的范围,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也仍然是有效的。可见,当事人可以自由订立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的区分意义主要在于两者适用的法律规则不同。对于有名合同应当直接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无名合同,则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则。另外,因为无名合同的内容可能涉及到有名合同的某些规则,因此,也可以比照类似的有名合同的规则,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无名合同进行处理。 例如对旅游合同来说,其中包含了运输合同、服务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多项有名合同的内容,因此可以类推适用这些有名合同的规则。 二、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互相负有给付义务,可将合同分为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双方当事人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一方的权利正好是对方的义务,彼此形成对价关系。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有获得价款的权利,而买方正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反过来,买方有取得货物的权利,而卖方正好有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的义务。 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中仅有一方负担义务而另一方只享有权利的合同,例如在借用合同中,只有借用人负有按约定使用并按期归还借用物的义务;又如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负担交付赠与物的义务,而受赠人只享有接受赠与物的权利,不负担任何义务。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是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比较少见。 区分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 (一)履行义务的顺序要求不同。在双务合同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特别规定外,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在一方未履行或未提供履行担保时,对方有权拒绝自己先行给付;而单务合同则无此规定。 (二)在风险负担方面,单务合同中的风险由所有权人负担,但对方有过失的除外;双务合同中的风险负担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发生不可抗力而使双方不能同时履行时,任何一方均不得要求对方履行,债务人免除义务;如一方已经履行的,对方应当予以返还,否则构成不当得利。 2、由于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而致使不能履行时,债务人无权要求对方履行,对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3、由于可归责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债务人有权请求对方履行并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三)解除合同方面,在双务合同,合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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