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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案例题及答案
1.案情????被告(某市食品公司)因建造一栋大楼,其急需水泥,基建处遂向本省的青锋水泥厂、新华水泥厂及原告建设水泥厂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标号为150型号的水泥100吨,如贵厂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往购买。三家水泥厂在收到函电以后,都先后向原告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它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水泥的价格。而原告建设水泥厂在发出函电的同时,亦派车给被告送去了50吨水泥。在该批水泥送达被告之前,被告得知新华水泥厂所生产的水泥质量较好,且价格合理,因此,向新华水泥厂发去函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厂100吨150型号水泥,盼速送货,运费由我公司负担。在发出函电后第二天上午,新华水泥厂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原告将50吨水泥送到,被告告知原告,他们已决定购买新华水泥厂的水泥,因此不能接受原告送来的水泥。原告认为,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双方因协商不成,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答:本案不同观点????对本案中被告是否构成违约,存在着几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已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中,称我厂愿派人前往购买。实际上已表示,只要原告有货,它就将购买,这是对原告发出的购买水泥要约。而原告发送水泥,实际上是以行为作出承诺,可见,双方已成立买卖合同,被告拒收货物,已构成违约。????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并未构成违约,因为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函电并非是一种要约,只是要约邀请,而原告送货,实际上是一种要约行为,据此,被告可以承诺,也可以拒绝承诺,如被告拒绝收货,表明它不愿意承诺,这完全是合法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方已购成买卖合同关系,但由于被告在要约中明确提出将派人前往购买,因此,合同的交货方式应是买方自提,而非买方送货。原告未与被告协商而主动送货,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方式,因此,被告有权拒绝收货。案情2
柯达公司在其网站上以100英镑的价格出售相机,但其很快发现价格输入错误,售价应为329英镑,但就在这几小时内网站已经接受了数千个订购。柯达公司称如果履行这些合同,其损失约为200万美元。柯达公司虽曾辩称该合同并未成立,并称网络贸易是法律的灰色领域,但柯达公司最后还是履行了该等合同。
①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
到达受要约人。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2)要约撤销权是形成权,有三个重要限制。
①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②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③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例题·单选题】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交付给甲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B )(2011-3-11)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悬赏广告案例3
1993年3月30日下午,朱晋华在和平电影院看电影,此时李珉与王家平(系往日同学,公安干警)在其后几排的座位上同场观影。散场时,朱晋华将随身携带李绍华(朋友关系)委托其代办的内装河南洛阳机电公司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珉发现后,将公文包拾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等包,就将该包带走并交王家平保管,朱晋华离场之后,发现公文包丢失,找寻之后没有找到,便于 1993年4月4日、5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厂寻包启事,表示“重谢”和“必有重谢”。因为寻包启事没有结果,李绍华自河南到天津,又以其名义于1993年4月12日在大津《今晚报》上刊登内容相似的寻包启事,并将“重谢”变为“一周之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万元”。
「答: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的寻包启事性质为悬赏广告,“酬谢1.5万元”的表示系向社会不特定人的要约。原告完成了广告指定的送还公文包的行为,是对广告人的承诺。因此,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民事法律关系,即债权债务关系。依照《民法通则》第57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拘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被告应当履行广告中许诺的给付报酬的义务。其事后反悔、拒付酬金的行为有违《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是错误的。后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朱晋华、李绍华给付李珉人民币8000元。
案例4
1、某体委向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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