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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必威体育精装版考试
名词解释
1.要约: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作为违约一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的定金。
4.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5.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6.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 协议解除: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已经发生的情况,达成解除原合同的协议。
8. 保证: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为债务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担保。
9.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10.目的解释:是根据当事人所欲达到的经济上的或社会上的真正意图对合同进行解释。
11.定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时或合同履行前,由一方向另一方交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12.承诺:是指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中的全部条款,向要约人作出的同意按要约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3.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合同之债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享有的债权移转与第三人。
14.保证合同:指的是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的在主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债务的协议。
15.法定解除:是指当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时,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行为。
16.抵销:是指二人互负给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清偿,
而使其债务和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17.提存:一般是指债务人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债的标的物时,
可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保存,从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18.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或货物运送到约定地点,
旅客.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运费的合同
19.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实施的减少财产的行为危及到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有请求法院撤销其行为的权利。
20.债务承担:是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
订立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移转给第三人承担。
21.约定解除: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为一方或各方约定的解除权产生条件具备,
由取得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从而解除合同的行为。
22.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法定生效要件而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
当事人的合同得不到被赋予合法的法律效果的一种状态。
23.合同的撤销:是指因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存在瑕疵,当事人一方因此享有
撤销权,通过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溯及地消灭合同的效力。
24.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指债权债务的承受人完全取代让与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债
的关系的当事人,让与人的全部权利义务移转与受让人。
25.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
或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26.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危及债务人债权实现时,
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直接向第三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27.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丧失履行能力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并在后履行方于合理期限内未能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担保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28.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的合同条款。
29.先诉抗辩权:是指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且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强
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之前,有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30.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因自己的故意
或者过失给缔约相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时,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31..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未规定何方先履行的,一方在他方未为履行对待给付义务前,得拒绝自己之履行的权利。
二.简答题。
1.简述合同的分类.(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以法律是否设有规范并赋予一个特定的名称
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双方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是否互负具有对价意义
的债务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此种分类是以当事人是否因给付而取得对价为标准。
(4)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外是否要其他现实成分
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诺成合同与要物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或生效是否要求一定的方式为
标准,将合同区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以时间因素是否对合同给付义务的内容及范围发生
影响为标准,将合同区分为一时合同与继续性合同。
(7)主合同与从合同:.以两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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