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外实用经济法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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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实用经济法研究

国内外实用经济法研究 一、试述当前划分企业法律标准的转变 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法律观念上就要有所转变。现代企业的核心问题在于它是一种资本企业,我们要从以前的企业划分标准到现在要建立的公司制度实行很大的转变,主要表现在: 第一,企业划分标准的观念转变。50多年来,我们都以所有制为标准来划分企业。企业工商登记,首先要标明其所有制性质,分为全民、集体、私营、个体等四种——这四种划分标准不科学。比如,私营和个体就很难区分。另外,不同所有制的企业地位是不平等的,从全民、集体、私营、个体企业享受的权利、承担的责任来看,也不处于平等位置。这种划分,显然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现在已颁布的《独自企业法》、《合伙企业法》、《公司法》,以及还要起草的《股份合作企业法》,这四个主体法律,则是按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人责任来划分的。这就是一种新的标准和新的观念。 第二,企业形态和责任的转变。现代企业依照出资者的形态和出资者的责任可以分为四种:一是独资企业,它是以个人出资的,不论雇员多少,业主应承担无限责任,不以出资额为界限,必须要以全部财产以及家产来抵债;二是合伙企业,两个以上的少数人出资,法律规定其出资人要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三是公司,公司的出资形态具有社会化特点,尤其是股份公司,社会上人人都可以出资。他的出资形态、资本形态是社会化的,出资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系有限责任;四是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资本加劳动,股份是资合的性质,合作是劳动合作的性质,所以它是一种混合形态。 第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观念上的转变,在于认识资本的社会化或出资的社会化。过去国营企业是国有的,现在出资多样化,有人担心这是私有化。我们要区分国有化、私有化、社会化的关系。资本经营被越来越多的人所认同,但是,仍然有人不承认资本经营。今天的《公司法》写道:股东的出资是资本,股东按照资本的比例来享受权利。这是一个很大的观念转变,承认了公司是资本企业。从而现代企业具有四个特点:一是股东责任的有限化;二是股东出资的社会化;三是股东出资的流通化;四是公司管理的专业化。 二、试述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和权力的关系 市场经济也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权利和权力之间的关系,对于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说,是一件至关重要的事情。主要体现在: 第一,从理论上说,是权利在先,权力在后;权利是本源,权力是派生物,是用来维护权利的。人民通过委托产生的国家权力是用来维护人民的权利,换而言之,是尽可能地创造一切条件,发展经济政治文化,使人民不断地提高幸福指数。 第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一旦产生,就具有支配和强制的资格和能力,这远比自然人的权利要强大得多。不加以制约,会产生许多事端,包括权力的滥用、权利“寻租”,也包括马克思所讲的“由人民的公仆变成人民的主人”。由此可见,正确处理两者的关系,主要应该对权力加以规范、制约、监督。 第三,权力能否介入,干预权力的行使,答案是肯定的,问题在于适度。权力也要规范,权力的行使也要有界限、有规矩的,一条大的界限是“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国家机关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规范权力的行使,制裁违法的行为,强制某些人履行法定义务,这都是介入和干预权力的行使。 第四,权利与责任是统一的。对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说,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履行责任。“一不越权,二不失职”,应当是普通的原则。在现实的立法过程中,经常发生“部门争权”的现象,争审批权、许可权、检察权、培训权、处罚权、收费权等等。究其原因,是权力与责任的脱节。法治政府是责任政府。如果立法中对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在赋予权利的同时,严格地界定责任,并对失职等行为处以相应的惩罚,那么争权的现象就会大为减少。 第五,国家权力不能没有强制功能,但是这决不意味着,国家权力的行使不易单纯地依靠强制。人们知道,发誓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对于违法的人要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就是这种强制力的集中体现。然而法的制定与实施,又不能只靠强制;法的效力,归根结蒂要建立在说服力的基础上。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制的主要标志。要让人民知晓,国家是自己的,法是维护自己利益的,从而自觉遵守法律。那种执法不做思想政治工作,以为单纯强制就能解决问题的思想,是过分夸大了强制力的作用。 三、交易法律制度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交易法律制度是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为各种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提供基础的行为准则和模式,确立基本的活动方式方法和原则,以及界定其活动的范围。即也就是规范市场经济联系的基本方式方法的法律。属于这方面的法律有:经济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标法,专利法,广告法,票据法,保险法,担保法等。 四、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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