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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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讲课提纲

《国家赔偿法》教学内容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 四、国家赔偿的当事人和时效 五、国家赔偿程序 六、国家赔偿的方式与计算 一、国家赔偿的概念、原则和分类 (一)概念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力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承担赔偿的权利。 1、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 2、国家赔偿的条件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 (二)国家赔偿的原则 1、违法归责原则:即国家只对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3、4、17、38条) 2、结果归责原则:如果错误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者错误执行刑罚被后来的裁判改正,只要公民因此而受到损害,国家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问国家工作人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国家赔偿法》第17、18条) (三)国家赔偿的分类 1、行政赔偿 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2、刑事赔偿 由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侵权行为产生。 二、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五种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因果关系要件、法律规定要件。 (一)主体要件:即国家对哪些组织和个人的侵权行为负责赔偿 1.行政赔偿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机关、机构和组织,上述机关、机构、组织的工作人员。 2.司法赔偿的主体——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二)行为要件:即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 四个特征:职权性、权力性、执行性、可归责性。 1.职权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与其职权有关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2.权力性: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运用权力实施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3.执行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针对具体对象与具体事项实施的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4.可归责性: (1)违法归则原则:只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了不法行为,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2)结果归则原则: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论是否违反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过错,凡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结果的,都引起国家赔偿。(主要存在于司法赔偿领域) (三)结果要件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方能引起国家赔偿。 (四)因果关系要件 国家侵权行为与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必须具有因果联系。 缺乏因果关系的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法律规定要件 如果一个案件完全符合上述的主体、行为、结果、因果等要件,但无法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的话,任然不能引起国家赔偿。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还需要以现实中存在明确的法律依据作为条件。 三、国家赔偿的赔偿范围 (一)行政赔偿范围 1.《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关于精神损害的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 有本法第三条或者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三)行政侵权中的免责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国家赔偿的当事人 (一)国家赔偿请求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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