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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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样本)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合同当事人双方:出让人: 县(市)国土资源局受让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二条 出让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土地的所有权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对其拥有宪法和法律授予的司法管辖权、行政管理权以及其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由国家行使的权力和因社会公众利益所必需的权益。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均不属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范围。第二章 出让土地的交付与地价款的缴纳第三条 出让人出让给受让人的宗地位于 ,宗地总面积大写 平方米(小写 平方米)。宗地四至及范围以出让宗地图为准。第四条 该宗地权属清楚,界址明确,建筑物拆除(另有说明除外),地形地貌以公告期间的现状为准。根据《第十一届海峡西岸武夷国际投资洽谈会土地专场拍卖会拍卖文件》(南国土资告字[2008]2号)有关规定,受让人已对拍卖地块进行实地勘察,且对标的现状无异议。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出让宗地的用途为 用地。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商业用地肆拾(四十)年、综合用地伍拾(五十)年、住宅用地柒拾(七十)年,自出让人向受让人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计算。第七条 受让人在出让人组织的公开拍卖活动中,以最高价竞得本合同第三条所述宗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地价款总额人民币大写 万元整(小写¥ 万元)。该地价款只含收储或征地成本、土地出让金、拍卖费用。第八条 受让人应根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总平面图及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该宗地地上、地下如有管线、供电设施、供排水设施、涵洞、道路、人防设施、树木及需挖填土石方等均由受让人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由受让人自行委托评估,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受让人在建设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好相邻关系。第九条 受让人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两期向出让人支付上述地价款。第一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付上述总地价的百分之五十(50%),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其中受让人已缴付的竞买保证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可抵交本期地价款,即第一期实际应缴付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二期,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一次性缴清剩余部分地价款,即:人民币大写 万元(小写 万元)。第十条 出让人同意受让人在规定期限缴清地价款后三十日内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另有说明的地块除外)。当事人双方应依附件(出让宗地界址图)所标示的座标实地验明各界址点界桩。受让人应负责对土地界桩的保护,不得擅自移动,当界桩受破坏或移动,受让人应立即向出让人提出书面报告,申请复测,恢复界桩,并承担费用。第三章 土地开发建设与利用第十一条 受让人在本合同项下宗地范围内建设,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建筑容积率: ;(2)建筑密度: %;(3)建筑高度: 米;(4)绿地率: %;(5)停车场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 %;(6)其他有关规划参数详见 规划设计条件( 号)。第十二条 出让人向受让人交付土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受让人应依法向出让人申请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出让人在依法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受让人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受让人在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地价款后,持本合同和地价款支付凭证及有关批准文件,向出让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出让人应在依法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为受让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 受让人同意在200 年 月 日之前动工建设。受让人同意在20 年 月 日之前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不能按期开工建设或竣工验收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出让人提出申请延期,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十四条 受让人在受让宗地内进行建设时,有关用水、用气、污水及其他设施同宗地外主管线、用电变电站接口和引入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受让人同意政府为公用事业需要而敷设的各种管道与管线进出、通过、穿越受让宗地。第十五条 受让人必须依法合理利用土地,其在受让宗地上的一切活动,不得损害或者破坏周围环境或设施,使国家或他人遭受损失的,受让人应负责赔偿。第十六条 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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