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贸案例分析上课习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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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贸案例分析上课习题

国际贸易术语案例分析 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面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 问: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按FOB条件成交的合同,按常规由买方负责租船定舱。卖方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定舱,但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就本案例来讲,因卖方代为租船没有租到,买方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租不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也不能因此要求撤销合同。 2、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300吨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经公主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时,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 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应否负责? 3.我出口大米一批,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当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后,发现相当部分货物因舱不清洁而发生严重污损,为此,客户向我方提出索赔。 试问:客户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答:客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我方出口大米的价格条件是FOBS广州,即FOB船上交货并理仓,买方承担祖传订舱的义务,我方的 责任就是将大米装船并理仓,并无清洁船舱的责任,所以因船舱不洁所造成的货物污染,责任不在我方,在买方。 4 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日开出信用证。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报金人民币16000元。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答:在船名船期通知错误这一问题上,责任在卖方是不容置疑的。 因为根据CFR A7的规定,卖方有义务将转船的变化情况及时通知买方,以便买方能采取通常必要的措施来提取货物。可是本案的卖方没有这样做,使得我方不得不设法打听货物的下落甚至支付滞报金之类的额外费用。 5 ,1996年某出口公司,对加拿大魁北克某进口商出口500吨核桃仁,合同规定价格为每吨4800加元CIF魁北克,装运期不得晚于10月31日,不得分批和转运并规定货物应于11月30日前到达目的地,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支付方式为90天远期信用证。加方于9月25日开来信用证。我方于10月5日 进口商的要求是否合理? 答:本案中的合同已非真正的CIF合同 CIF合同是装运合同,卖方只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均由买方承担。 本案在合同中规定了货物到达目的港的时限条款,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装运合同变成了到达合同,即卖方须承担货物不能按期到达目的港的风险。 吸取的教训 在CIF合同中添加到货期等限制性条款将改变合同性质。 象核桃仁等季节性很强的商品,进口方往往要求限定到货时间,卖方应采取措施减少风险。 对货轮在途时间估算不足;对魁北克冰冻期的情况不了解。 案例分析 6.我方出口手表到印度,按FCA Shanghai Airport签约。交货期8月。出口企业8月31日将该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并由航空公司收货开具航空运单。我方即电传印度发出装运通知。9月2日手表抵达孟买,将到货通知连同发票和航空运单送交孟买XX银行。该银行即通知印商提货、付款,但印商以延迟交货为由拒绝。 提问:根据案例,分析最后结果 答:FCA是一个国际贸易术语,《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FCA(Free Carrier)意为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在这一贸易术语下,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地点交给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在本案例中,双方约定FCA Shanghai Airport,交货期8月,那么卖方在上海虹桥机场货交承运人后,即已完成了交货义务,其在8月31日交货,在约定的交货期8月之内,故卖方履行合同符合约定,买方拒绝提货、付款皆无合理依据,买方应当履行提取货物、交付货款的义务,并且应当对其拒绝提货、付款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7.新加坡卢记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中国腾飞商贸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订立 CIP (上海)合同,销售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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