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运履约方概念之解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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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履约方概念之解析

海运履约方概念之解析 闻银玲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其1996 年第二十九届会议上审议了一项建议:将审查国际海上货物运输领域现行惯例和法律列入其工作方案,以便确定有无必要在尚没有统一规则的方面制定这种规则,并使各种法律比现在更为统一。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运输法工作组第九届会议工作报告》A/CN.9/510,第4页,资料来源于:之后,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与国际海事委员会(CMI)进行合作进行这方面的调研,2001年11月海事委员会将具有备选案文和注解的《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初稿》提交给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九届会议《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初稿秘书处的说明》(A/CN.9/WG.Ⅲ/WP.21),第4页。资料来源于:从2002年起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每年分别在纽约和维也纳进行两次会议对草案初稿进行讨论,目前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这份初稿的基础上已完成了三读,2008年1月维也纳第三工作组第21届会议将公约命名为《全程或者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草案》( 以下简称“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十五届会议《运输法工作组第九届会议工作报告》A/CN.9/510,第4页,资料来源于: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九届会议《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初稿秘书处的说明》(A/CN.9/WG.Ⅲ/WP.21),第4页。资料来源于: 参见《第三工作组第二十一届会议工作报告草稿》(A/CN.9/645),第52页。 该公约草案致力于统一以海运为基础的门到门的多式联运的法律体制,该公约草案内容结构庞大、内容复杂,其中承运人责任制度、海运履约方责任制度、托运人的权利义务、批量合同、控制权、承运人责任基础、赔偿责任限制、电子提单、管辖等问题是公约草案讨论的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有专家预测UNCITRAL运输法公约草案很可能成为21世纪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新体制,它将对世界海运和各国海商法产生深远影响,加紧对它的研究刻不容缓。公约草案中的海运履约方制度是公约草案很有特色的制度,而海运履约方的概念构成该制度的前提,公约草案讨论过程中对海运履约方的概念的界定争议很大,不断修订、调整,本文期望对海运履约方的概念做些评析,错误之处望批评指正。 一、公约草案对履约方和海运履约方的概念的界定及修订 2002年4月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对《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初稿》进行第一轮讨论。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九届会议《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初稿秘书处的说明》(A/CN.9/WG.Ⅲ/WP.21),第3页。资料来源于:2003年4月工作组完成一读(将草案文稿的条文从头到尾讨论一遍,称为一读),2003年10月对草案初稿开始二读。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十二届会议《[全程或部分途程][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秘书处的说明》(A/CN.9/WG.Ⅲ/WP.32),第6页。资料来源于: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九届会议《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初稿秘书处的说明》(A/CN.9/WG.Ⅲ/WP.21),第3页。资料来源于: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十二届会议《[全程或部分途程][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秘书处的说明》(A/CN.9/WG.Ⅲ/WP.32),第6页。资料来源于: 参见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九届会议《[全程或部分途程][海上]货物运输公约草案秘书处的说明》(A/CN.9/WG.Ⅲ/WP.81),第6页。资料来源于: (一)草案初稿(A/CN.9/WG.Ⅲ/WP.21) 1、履约方的概念的界定 2001年《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初稿》(A/CN.9/WG.Ⅲ/WP.21)首次对“履约方”概念进行了界定: 第1.17款规定:“履约方”系指承运人以外亲自履行[或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 方括号里的内容是指有待确定的内容。承运人在运输合同项下对货物运输(carriage)、搬移(handling)、保管(custody)或存储(storage)的任何职责的人员,具体范围指该人员系按承运人的要求(request)或在承运人的监督(supervision)或控制(control)下直接或间接地行事,而无论该人员是否为运输合同的订约方、是否在该合同中被确认或是否负有合同项下的法律责任。“履约方”这一用语不包括托运人或收货人雇用的任何人员,或托运人或收货人雇用人员(承运人以外)的雇员、代理人、独立合同人或分合同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三工作组(运输法)第九届会议《海上货物运输文书草案初稿秘书处的说明》A/CN.9/WG. 方括号里的内容是指有待确定的内容。 联合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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