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错责任原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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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而无过错责任是特殊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主要包括: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等,你可以参考民法关于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里面讲得更详细。 两者的区别简单区分如下:1、前者的行为是法定的,它不必具有违法性特征,后者的行为具有违法性;2、前者行为人不必过错,后者有过错 追问 请再解释下过错责任好吗 回答 这个额是归责原则里嘴容易理解的一个了,简单的说就是有错才承担责任。他包含一下含义:第一,它以行为人的过错作为责任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才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它以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的依据。在过错责任原则中,不仅要考虑行为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要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因此可能减轻甚至抵消行为人承担的责任。 请问: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和一般侵权责任(一般过错责任)有什么区别? 最佳答案 第一,构成要件不同。 无过错责任在构成要件是只有3个构成要件,而一般侵权责任是四个构成要件。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2.违法行为;3.因果关系;4.主观过错。 第二,无过错责任一般都是由法律规定的。 急}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的区别 最佳答案 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一些把无过错责任原则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相混淆的现象。本文中,笔者拟就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之比较谈几点粗浅的看法,以供商榷。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该条及民法通则其他相关条款之规定,笔者以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的发生既不是加害人的故意也不是受害人的故意和第三人的故意造成的,但法律规定由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特殊归责原则;它是一种基于法定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其目的在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有效弥补受害人因特殊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它与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共同构成现代司法制度中侵权民事责任的三大归责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及特点 (一)构成要件 ⒈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⒉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包括侵权行为的法定性和免责事由的法定性。没有法律条款的明文规定,不能构成无过错责任;同时,没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不能免责。 ⒊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⒋行为人不必过错。是指责任的承担不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在认定责任时无需受害人对行为人具有过错提供证据,行为人也无需对自己没有过错提供证据,即使提供出自己没有过错的证据也应承担责任。 (二)特点 1、法定的适用范围:无过错责任原则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适用,不能随意扩大或者缩小其适用范围。民法通则规定的典型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案件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等损害赔偿案件。 2、法定的免责事由:适用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条件由法律规定,但各特殊侵仅行为的法定免责事由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①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的,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免责条件。但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规定了三种免责事由,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但必须由生产者举证证明。 ②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按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只有一个免责条件,即损害结果是受害人的故意造成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四个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的免责条件: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受害人以触电方式自杀、自伤;三是受害人盗窃电能,盗窃、破坏电力设施或者因其他犯罪行为而引起触电事故;四是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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