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礼仪习俗与结婚形式要件之改革.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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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礼仪习俗与结婚形式要件之改革

一 婚姻礼仪制度又称婚姻仪注。它是人类婚姻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并随着结婚制度的发展而变化。 在原始人群时期,男女交媾只遵守一项规则:时间性的性禁忌;在母系氏族时期男女交媾也只遵守一项规则:禁止族内交媾。此外,这两个时期的性关系没有任何限制,没有任何人去干涉。在一夫一妻制确定后,两性的界限是婚与非婚。结婚才允许男女有性的交往,不结婚则不允许有性的交往。所以就需要一定的形式,把婚与非婚加以严格区别。这种形式就是结婚礼仪。 历史上出现的婚姻礼仪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礼仪婚。即结婚必须举行婚礼婚姻关系才算成立,才为社会承认。仪礼婚姻以我国古代的婚礼形式为代表。远在战国至汉初儒家礼制的典籍《仪礼》和《礼记》的有关篇章中,业已规定了缔结婚姻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徵、请期和亲迎,亦即“六礼”。六礼主要用于贵族士大夫,对庶民要求稍宽,如《宋史·礼志》所载,“士庶人婚礼,并间名于纳请期于纳成(纳微)。其无雁奠者,三舍生(太学生)听用羊,庶人听以雉及鸡、鹜(鸭)代”,云云。尽管如此,但在崇雅抑俗文化传统和以隆重为福的趋吉民俗心理作用下,中国传统婚俗的发展变异轨迹,始终未脱离六礼的影响。也就是说,或繁或简,或有变异,其仍不失六礼的基本规范。 (二)宗教婚。西方中古时期基督教势力极盛,按照基督教的教义,结婚被认为是一种宣誓圣礼。当事人应将结婚之事在本地教会中预先公告,结婚须举行一定的宗教仪式:婚礼由神甫主持,当事人要在神职人员面前宣誓并接受其祝福,在教区簿里登记,妻子取得丈夫的姓,婚姻始告成立。随着欧洲中世纪的结束,封建的宗教婚日趋没落,但其影响却十分深远,现仍有少数国家采取宗教婚的形式,如西班牙、希腊、葡萄牙等。 (三)法律婚。16世纪的宗教改革,开始“婚姻还俗”,荷兰率先出现了选择某时婚制度,即允许当事人选择宗教或法律婚的做法,后被法国采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第146条规定:“未经合意不得成立婚姻”,宗教被认为不应过问婚姻,宗教婚逐渐被法律婚所代替。法律婚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必须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这种程序大致分为四个步骤:1:当事人双方到有关官员面前申请结婚,由官方代表向社会公告。2:经官方审查,认证婚姻合法,予以批准。3:公开举行婚礼,婚礼要有主婚人,证婚人出席。当事人在婚礼上公开表明自己的婚姻意愿,取得社会的承认。4:官方将当事人的姓名、年龄、结婚日期等详细登记,并由当事人、证婚人等签名。 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采用法律婚制,根据各国法的规定,结婚的形式要件主要以下几种有: 1;登记制。是指不要求举行结婚仪式,只要求当事人到法定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婚姻即告成立的结婚形式。它较简便易行,因此,现已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所采用。如日本、蒙古、朝鲜、古巴、墨西哥等。 2:仪式制。是指结婚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取得社会的承认,婚姻始告成立的结婚形式。从世界范围看,结婚仪式又可分为三种,即宗教仪式、世俗仪式和法律仪式。宗教仪式是指结婚须在教堂中进行,由神职人员主持的结婚仪式;世俗仪式是指民间由家长主持,有证婚人参加的结婚仪式;法律仪式是指在政府身份官员前举行的结婚仪式。 3:登记与仪式结合制。即既需要登记又要举行仪式的结婚形式。登记以政府的干预和确认夫妻身份为目的,而举行仪式则是为了向社会公告婚姻的成立。如《美国统—结婚离婚法》所规定的仪式登记制,是采用先举行仪式后登记的制度。 4:公告制。即行政官员得到结婚申请后,在市政厅前张贴布告,写明婚姻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婚姻地点。公众如知道当事人有结婚障碍的,可对双方婚事提出异议,经调查否决,即可在身份官员主持下,宣布婚姻有效,发给结婚证书。 二 1930年《闽西婚姻法》创设了婚姻登记制度。该法第6条规定,男女结婚须向区政府登记。从而从根本上否认了延续几千年的世俗结婚形式。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婚姻法中,都规定实行婚姻登记的结婚方式。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未婚的男女双方一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便成为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夫妻。然而,几乎所有进行了结婚登记后的合法夫妻,都要举行一项世俗所认可的婚礼仪式,甚至是举行婚礼以后才正式同居。似乎只有这样,才能获得社会的承认。甚至,个别为婚姻法所不允许的婚姻,为了获得世俗社会的认可,也要举行很讲究的婚礼。也就是说,在人们看来,结婚仅有法律的承认还不行,还必须通过热闹的仪式向社会公开表示婚姻的成立。 世界上许多国家也都规定结婚为官方认可后,还必须举行一定的仪式。如前苏联就规定:“……婚礼要在双方同意下,在民事登记处隆重举行,即使当事人可以拒绝登记仪式,但仪式是被看作极端重要的。” 男女两性结合,经过一定的程序,举行婚礼,这是由婚姻的社会性决定的。 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差异和性的本能是婚姻的自然前提,婚姻则是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男女结合,确定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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