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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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第一章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规与制度 1、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一)建筑法: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从业资格;3建设工程发包4建设工程承包;5建设工程监理;6建设安全生产管理;7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项 目 内 容 施工许可证的申领 除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外,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 已办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经确定建筑施工单位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样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时,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2从业资格 项 目 内 容 单位资质 从事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基本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资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1-3建筑工程发包 项 目 内 容 发包方式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禁止行为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1-4建筑工程承包 项 目 内 容 承包资产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佑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联合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工程分包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已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行为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其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造价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就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 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 1-5建筑工程监理 项 目 内 容 定义 所谓建筑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的监督管理活动 实行条件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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