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中“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条款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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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中“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条款介绍

论丛博览 / Weekly Point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中“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条款介绍 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张亚洲 【内容摘要】 随着技术合同的标的技术成果的转让、许可等方兴未艾,与之相伴的“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本文拟从技术合同自由原则与“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条款的关系、各国对于技术转让(许可)涉及反垄断问题的规定、我国技术转让(许可)中“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制度的分析这三个方面就技术转让(许可)中“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条款研究进行研究,并就有关立法提出参考性意见 【关键词】 技术转让(许可)合同 合同自由原则 限制竞争行为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基于上述概念,依照《 HYPERLINK javascript:ROF(3242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法》第342条规定,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合同法》第323条明确规定,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该条是关于技术合同订立以及履行所达到的法律目的的强制性规定,尤其是该条中的“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假如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那么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技术合同时否符合法律所确定的价值,依据《合同法》第323条,当然可以得出否定性的结论。再进一步,假如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329条给与了明确的答案,即: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这就是本文中所涉及的技术转让(许可)涉及限制竞争行为。 一、“合同自由原则”与“非法垄断技术、妨害技术进步”法律制度的关系 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而技术成果是指利用科学技术知识、信息和经验作出的涉及产品、工艺、材料及其改进等的技术方案。技术成果包括(但不限于)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1]。 所谓合同自由原则,指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合同法》第4条也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3]。 以上即为有关民事法律关于合同自由的规定,应当说合同自由不仅仅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至于合同自由原则的含义,应当包括一下三个方面,第一是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合同;第二同谁缔结合同关系;第三决定合同关系的内容,并不受非法干预。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当然也应但坚持合同自由原则。但是技术转让(许可)合同因其所规制标的的特殊性,又往往受到限制竞争法律制度的调整,因此合同自由原则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受到了钳制,分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合同自由原则的第一点是,当事人自由决定是否缔结合同。也就是说合同当事人对于自己是否需要通过合同获得权利,承担义务拥有自主权。例如,房屋所有权人当然有权决定是否将其所有的房屋予以出卖,这种权利不应但受到干预。对于大多数技术转让(许可)合同而言,其实也应当遵循上述原则。例如,专利权人当然有权利决定是否通过缔结合同将其专利权转让、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但是在有些技术市场中,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对于市场具有绝对的控制力,并且该技术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技术标准,而与该权利人同为同业竞争者如果要进入这个市场,则必须使用该事实技术标准,但是大多数情况下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当然不希望竞争者蜂拥而至与其竞争,于是该权利人惯用的手法则是拒绝向竞争者许可该技术,从而维护其垄断地位,限制市场竞争。例如2003年1月,美国思科系统有限公司宣布对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就华为非法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在美国提起法律诉讼。在这个案件中,思科公司通过软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已经在相关市场取得了近乎垄断的地位,同时思科在路由器市场占据了80%左右的市场份额,因此可以认为思科使用其软件源代码和技术文档限制竞争的行为涉嫌构成禁止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4]。 如果是上述情况,那么拥有技术的权利人拒绝许可同业竞争者使用上述技术标准的行为就应当被认定为无效,所以在这种情形下,似乎当事人决定是否缔结技术许可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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