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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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责任   技术开发是一项探索性活动,客观存在开发不出来的危险。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尽了最大努力,但仍因科技知识、认识水平或试验条件等客观因素的限制,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全部或者部分失败,未能取得合同约定的预期目的,即为技术开发合同的风险。   一项技术开发的失败或者部分失败属于风险,应当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课题本身在国际和国内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2)研究开发方尽了主观努力;(3)该领域专家认为研究开发失败属于合理的失效。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两点:   (1)由于技术开发存在着的风险,风险一旦出现,将使技术开发合同无法履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因此,当事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明确约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风险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风险责任。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2)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发现可能导致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合同法明确规定这是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也未能及时采取措施,制止损失的扩大,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技术开发合同的解除条件   《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根据技术开发合同的特点,《合同法》又规定了技术开发合同可以解除的另一种情形,即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没有意义,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只需通知对方并说明实际情况,提供必要的证明,不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第一,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技术标的的公开一般有以下情形:①他人已经将该技术标的申请专利,并履行了专利登记手续。②该技术标的已经由他人研究成功或者从国外引进并可在技术市场上作为商品进行转让。③该技术标的已经在公开发行的技术文献上披露或在展览会上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任何人可以从公共情报源取得。   第二,上述事由已经使得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所谓没有意义,是指技术合同如果履行完毕,对债权人已经失去意义。   (2)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因解除合同产生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均没有过错的,由当事人合理分担。   (3)在委托开发合同中,如果研究开发人明知受委托的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已有技术,应改为技术转让或者技术服务合同。在合作开发合同中,合作开发的各方当事人有义务将自己知道技术开发的标的已经公开的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减少或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4)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还可因当事人协商一致,不可抗力,一方违约,研究开发中的技术风险导致失败等原因而解除。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成果的归属和分享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根据具体情况,在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时,其他各方可以优先受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该优先权的基础在于各方依合同的约定投入了资金并具体完成了研究开发任务。优先权的含义是在同等条件下,合作合同当事人比其他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2)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专利申请权是财产性权利,因此可以放弃。基于共同共有关系,其他共有人取得了全部专利申请权。   (3)申请人取得专利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其不能转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这种免费实施的权利并不意味着放弃该专利申请权的一方还是共有专利权人。   (4)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5)实践中,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也可约定技术成果的归属,有以下几种:(1)约定研究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为一方所有,但享有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对另一方作出适当补偿。(2)约定向合同外第三方转让研究成果时,应经合作开发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此获得的利益由各方共享。(3)在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各方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技术成果的分享份额以及各自享有的专利申请权。(4)约定由当事人一方享有对合作开发成果的独占使用权或转让权,但取得这一权利的当事人对其他各方当事人支付约定的价金。    订立技术合同的基本原则   订立技术合同,应当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转化、应用和推广。其目的在于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正确地运用技术合同这一法律形式,在科研和生产之间架起一座“桥梁”。   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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