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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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矿业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1

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合 同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管理制度,避免经济纠纷,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控股公司、分公司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依照法律、法规关于合同主体资格的有关规定,凡本公司下属单位和直属业务处室(以下称下属单位)未取得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的,不得以本公司或者下属单位的名义对外商签合同。 第四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按照年度计划、资金使用权限和业务分工,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外商签合同。 第五条 合同公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办理。 合同的招标、投标、议标依照本公司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第六条 法律规定应当订立书面合同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的,除可用现金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与对方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 商签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尊重社会公德;严禁利用商签合同的机会索受财物,损害本公司利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法律顾问机构为合同的主管部门,对合同的合法性和规范性负责,履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管理职责。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计划、供应、运销等业务经办部门为合同的主办部门,负责项目的考察、立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 公司及下属单位的其他合同监督管理部门及职责是: 监察(纪委)负责查处违反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中的失职、渎职和徇私舞弊行为。 审计负责审核合同计划、标的价款和酬金等经济指标。 财务负责审核合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控制资金收付。 办公室负责合同档案的存档工作。 公司对公司领导依据合同标的和性质确定需要会审的重大合同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 下属单位的合同一律实行会审制度。会审由法律顾问、监察(纪委)、审计、财务、计划等业务经办部门组成。 第九条 合同实行统一制度、分级审批、归口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公司法律顾问室主管全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制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参与重大合同的考察、谈判、签约;参与或主办重大合同纠纷的诉讼、非诉讼和仲裁代理;对公司合同的签订、履行进行指导、协调和提供法律服务;按照合同管理制度审核合同;监督检查下属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并进行年度考评。 下属单位法律顾问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及合同管理制度的制订;参与本单位合同项目的考察、谈判、签约等工作,按照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审核本单位的合同并对其履行情况实施跟踪监督检查;代理调处合同纠纷。 第十条 公司成立合同管理委员会,以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监督领导,主要负责审批公司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并进行考评、奖惩。 下属单位成立合同审查领导小组,以保证合同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主要负责审批本单位合同管理制度;落实合同会审制度。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 1.买卖合同;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 8.建设工程合同; 9.运输合同; 10.保管合同; 11.仓储合同; 12.委托合同; 13.土地征迁合同; 14.对外合资、合作、联营合同; 15.担保合同; 16.涉外合同; 第十二条 公司法律顾问室审核集团公司、煤业公司及其分公司的下列合同: 1.标的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合同; 2.标的额十万元以上、公司统购物资100万元以上、统销煤炭400万元以上的买卖合同。 3.标的额五万元以上的承揽合同; 4.单项资产十万元以上的租赁合同; 5.对外合资、合作、联营合同; 6.担保合同; 7.委托合同; 8.赠与合同; 9.融资租赁合同; 10.涉外合同; 11.标的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其他合同; 第十三条 下属单位法律顾问机构负责审核本单位的合同;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合同除外。 除重大合同之外,综合经营公司、物业公司、雷鸣科化公司、工程建设公司、勘探工程公司、双龙公司、绿原公司及其分公司的合同自行审核。 第十四条 下属单位业务经办部门确需到外地商签合同的,经所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携带合同专用章前往。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机构对合同审核后,认为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应该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合同,有权要求业务经办部门予以更正;业务经办部门拒不更正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同时向所在单位的分管领导汇报。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或者商签的合同未经法律顾问机构审查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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