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作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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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作业

黑龙江省2011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建设工程专业 专业课程作业一 1、简述合同分类?什么是要约承诺?缔约过失责任的要件是什么? 答:一、合同分为7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4)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7)主合同和从合同。 二、要约承诺: 是要约人提出希望和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受要约人同意并接受要约人要约的意思表示。 三、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2、比较无效合同与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区别? (一)原因不同 无效合同是非法合同。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不仅在于损害当事人的权益,还在于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虽然也具有违法性,但主要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导致合同可撤销的原因在于意思表示有瑕疵。 当合同同时具有无效事由和撤销事由时,该合同按无效合同处理,否则就是放纵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二)原因与结果的关系不同 无效合同的原因和结果是一种必然的关系。对于无效合同,原因的存在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原因与结果之间是一种或然的关系。对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原因的存在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的变更或撤销。其结果取决于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 (三)确认合同效力的机关不同 确认合同无效的机关不仅包括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合同无效。例如,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恶意串通中标的,国家有关市场管理机关也有权依法确认中标无效,也即确认合同无效。 确认合同的变更或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 3、合同终止的情况,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是什么?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当事人一方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在迟延履行后经催告仍未履行的; (4)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只是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4、简述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 (一)继续履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三)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安全责任有哪些?监理单位安全责任是什么? 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一)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将成为施工单位后续工作的主要参考依据。这些资料如果不真实、准确、完整,并因此导致了施工单位的损失,施工单位可以就此向建设单位要求赔偿。 (二)依法履行合同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都是完全平等的合同双方的关系,不存在建设单位使这些单位的管理单位的关系。其对这些单位的要求必须要以合同为根据并不得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提供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任 安全生产需要资金的保证,而这笔资金的源头就是建设单位。只有建设单位提供了用于安全生产的费用,施工单位才可能有保证安全生产的费用。 因此,《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四)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的责任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五)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的责任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目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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