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一律不受司法救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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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一律不受司法救济

内部承包合同纠纷是否一律不受司法救济 ? 2011-03-27 纠纷双方是否属于平等主体,是人民法院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的前提。当承包法律关系主体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存在平等性和隶属性的身份竞合,双方所签订的合同在形式与内容上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时,法院应当从争议的内容以及合同的本质特征出发,来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合同性质、合同主体双方的法律地位,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依法保护权利主体获得司法救济。 ? [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杜嘹亮。 ?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西安亿通微波电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通公司)。 ? ??? 杜嘹亮原系亿通公司的职工,于2006年8月15日同亿通公司签订了公司业务内部协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为:部门业务关系独立核算,由公司与部门负责人共同执行,协议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有违反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公司以30万元为限,根据部门实际经营需要以借款的方式分批拨付给部门责任人,责任人承担对电讯运营商工程的所有业务;责任人承担经营地点50%的费用、所有人员的工资及相关开支、涉及合同的税款以及业务的回款;公司按照合同金额(最终以回款额确定)的80%拨付给责任人,合同的所有经营费用包括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项目的先期投资,如最终未能签订合同,公司和部门责任人各承担50%;部门独立核算,由责任人全权负责,公司发生股权买卖或转让,不影响该部门经营。杜嘹亮称,协议签订后其与业务单位的业务金额达438180元,但2007年4月27日,亿通公司通知其离开公司自谋出路,且将公司转让,致使其无法继续履行协议,无法实现协议约定的分成比例款,遂以亿通公司不适当履行该协议为由而诉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依据协议判令亿通公司支付收益分成。 ? [审判] ??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杜嘹亮作为亿通公司工程部门的负责人,代表本部门与亿通公司签订了协议,就该协议的履行发生纠纷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主体显然不适格;且杜嘹亮与亿通公司签订的协议属公司与所隶属部门之间的内部协议,签订协议的双方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因履行内部协议而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裁定:对杜嘹亮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 宣判后,杜嘹亮不服一审裁定,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协议属于企业内部承包经营合同性质,是公司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结果。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是上诉人个人,本案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劳动法律关系,该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将其作为劳动其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依法受理。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杜嘹亮与亿通公司所签订协议在形式上虽是部门与公司之间签订,但协议内容约定的是杜嘹亮与亿通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该协议双方虽然存在隶属关系,但协议内容不涉及公司内部管理事项,而是杜嘹亮与公司就公司经营方面的责任及风险承担的约定,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遂裁定由一审法院立案受理。 ?? [评析] ??? 本案一、二审法院之所以作出了不同的认定,关键在于对合同的性质以及对双方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产生了不同认识。对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认识,必然造成案件处理的不同结果。 ?一、司法实践中对本案所涉及法律关系的认定及其处理的几种意见 ?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为劳动合同性质,双方属争议案件予以受理。理由为:本案的上诉人杜嘹亮系亿通公司职工,与亿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所签协议所涉业务是上诉人的工作职责范围。公司通过协议的方式对职工工作职责范围的权利义务进行约定,是企业实行内部劳动管理、考核的一种方式,因此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上诉人也曾以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虽然仲裁委以该案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为由,不予受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项规定,当事人不服该裁定,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以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 ? ??第二种意见认为,上诉人杜嘹亮系亿通公司工程部门的负责人,其以个人名义与公司签订协议,应视为代表本部门与亿通公司签订。杜嘹亮并未取得部门授权而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或着说原告并不具有单独的诉权。就协议而言,是公司与其隶属部门所签定,属于单位内部责任制承包协议的性质,该协议非平等主体之间财产或人身关系。因此,因该协议所产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法院应不予受理,本案一审法院即持有此种观点。? 第三种意见认为,杜嘹亮虽以部门负责人的名义与公司签订协议,其所涉业务是部门之业务,但协议中关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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