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时如何处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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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时如何处理

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时如何处理 裁判要旨:劳动关系与内部承包关系并存时,劳动关系与合同关系交织,此时,首先要审查双方发生争议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是劳动关系纠纷的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是承包合同纠纷的按合同案件处理。两者重合的,因两者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在处理原则、处理依据及处理程序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不宜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处理,因此,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只审与劳动争议有关的问题,对双方的合同纠纷应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 案情   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琼。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以下简称中青旅)。   2002年1月1日,朱琼与中青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02年1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新劳动合同。从朱琼社会统筹单中显示,朱琼在2004年工资为1200元,2005年至2008年7月工资为1500元。2004年4月10日,中青旅决定成立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郑州市经六路门市部,同时下发豫青旅字[2004]25号文任命朱琼为经六路门市部经理。2004年7月5日双方签订合同期限为一年的协议书一份,协议约定朱琼经批准可以中青旅的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发布广告,同中青旅保持统一人事管理制度、统一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线路和产品。朱琼每年交纳八万元管理费,经营管理期间所有费用均由自己负担,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款。中青旅为朱琼单设账目,由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朱琼在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及一切经济纠纷均独立承担。协议期限自2004年4月1日至2005年4月1日。协议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协议,但中青旅下发的豫青旅字(2005)03号文件及(2006)01号文件、(2007)01号文件、(2008)06号文件中均显示中青旅任命朱琼为经六路营业部经理,双方均按原协议内容履行。2008年3月14日,中青旅下发(2008)12号文件,免去朱琼经六路营业部经理职务。   另,朱琼于2004年3月22日将社会统筹关系转入中青旅,2008年8月,中青旅以终止合同为由中断社保关系。2004年5月13日中青旅下发“关于参加社会统筹人员费用缴纳方法的通知”,其内容显示,朱琼1997年7月至2004年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单位承担部分费用由中青旅承担。中青旅于2005年10月12日下发豫青旅字(2005)12号文件,文件内容显示自2005年起,中青旅单位在职工作人员个人社保统筹费用,单位承担部分及个人承担部分均由工作人员全部承担,每年1月20日前与7月20日前,一次性向中青旅预交半年费用,由中青旅代缴。朱琼自2005年1月至2008年7月向中青旅缴纳养老统筹、医疗保险及社会工伤保险费用。朱琼在承包经营期间,向中青旅缴纳保证金20000元、领队证押金1000元、抵押金2000元及工作证押金200元。2007年12月20日,中青旅收取朱琼2008年管理费60000元。2003年11月28日,河南省青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决定朱琼为该公司董事长。2007年12月该公司申请法人变更为时祥红。   另,1998年10月27日朱琼向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缴纳抵押金2000元,2005年1月24日朱琼向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缴纳质量保证金20000元、2006年8月11日朱琼向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缴纳领队证押金1000元,2007年10月26日朱琼向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缴纳证押金200元。   2009年3月2日,朱琼向郑州市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金水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发金劳仲裁字(2009)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中青旅支付朱琼2008年2月至7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9000元、2007年8月至2008年7月期间的工资及拖欠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22500元、2005年1月至2008年7月垫付的养老统筹、医疗保险及社会工伤保险费用19325.64元。朱琼不服,提起诉讼。   审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琼与中青旅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且自2004年起,朱琼的养老统筹关系转至中青旅,朱琼与中青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期内,2004年4月,双方签订了承包协议,之后双方一直将承包协议延续至2008年3月14日,中青旅下文免去朱琼经六路营业部经理职务并终止两者之间的承包经营关系,但中青旅未履行解除劳动关系手续,故自2008年3月14日起,朱琼与中青旅双方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自2008 年3月14日起,中青旅未按有关规定与朱琼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中青旅应双倍支付朱琼2008年4月14日起11个月的双倍工资,按照朱琼缴纳养老统筹的工资标准,2008年4月至2009年3月期间朱琼的双倍工资应为33000元(1500元×2×11个月)。自2009 年4月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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