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本文档共11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救助基金规定中的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简称《办法》)的研读及地方实施实践中的深化建议
第二条“:丧葬费用”标准按照司法解释的法定,还是完全凭据,建议依据《办法》37条规定的凭据,但不超过法院规定标准(年平均职工收入的一半),或均按照法院的标准操作,则操作简便、避免争议并和审判实践相符;
“抢救费用的部分或全部”是酌定,还是“全部”指没有有效交强险情况,部分指具有有效交强险的情况下减去交强险医疗限额,基于操作明晰,建议以后者为准;
依据《办法》中“部分”的表述,参考其它地区的做法,结合本市基金总额和事故垫款的需求的情况,设定一个合理的垫付上限;
依据《办法》中“部分”的表述,也可以在救助范围内,将法定垫付界定为按照肇事方应承担比例进行,受害方依法自负部分抢救费用应当优先归还。
第五条:“基金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基金管理机构”, 基金主管部门具体部门名称?其依法确定的基金管理机构的属性和具体名称?根据《办法》中财政部门职能和主管部门职能高度相符性和互无职能制约和冲突的设定,建议直接以市财政局为主管部门,综合履行《办法》中的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职能,并依法确定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救助基金管理中心或管理公司作为管理机构,以便在其后的基金追偿获发放纠纷中避免主管机构成为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行政诉讼的被告;
第六条:
1、提取的交强险具体比例,见第七条
2、保险公司的营业税补贴是必须全部还是可以酌定部分,见第九条
3、罚款是否全部,还是扣除管理和财政支出费用,见第十条
4、救助基金孳息是否仅仅指利息,还是可以包括其他收益,例如垫付追偿后差额;
5、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是否包括代为向保险公司的请求追偿权利,保险公司是否应列入责任人,担保人、车主等;可以考虑使用权利转让法律文本,补充对保险公司的请求权利的保留;基金追偿权和受害者获赔权的优先级别关系?受害者一并处理基金追偿的协助权利和义务?和受害者再次获得基金垫付部分的归还义务?建议在政策范围内通过管理机构的放款流程设定合理的受害人协助义务。
6、社会捐款是否可以参照慈善机构开具免税发票?建议参照此山募捐的税收优惠。
7、其他资金,可否包括社会公益性无息周期性垫款,和无名死者的代位赔偿代管款,和受害方应归还的代收或应自负的急救垫资? 建议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特别对无名死者的代位赔偿和保管管理与救助基金的结合是制度的优化和创新性解决。
第九条、财政补助的拨付标准,是全额,或在基金盈余时部分甚至不拨付?建议按需拨付,仅在基金资金池低于准备金额时进行补充。
第十二条
是否超过的全部?建议应是超过限额的全部,但可以设定一个上限,例如3万元。
是否全部抢救费用?基于没有交强险,建议应是全部,但可以设定一个上限,例如4万元。
肇事逃逸是仅指一定时间后(例如2个月)确实无法查到的逃逸事故,或是已经查获的逃逸事故,或指逃逸后到申请时仍然未查获的逃逸事故?结合13条建议将“肇事逃逸”确定肇事逃逸后3个工作日内仍然无法查获的情况。
“及时支付”中的及时时限?建议设定为:接受申请的补充材料告知一次完成,资料齐全后有效的申请后审核和发放期限5个工作日。
本条款设定的逻辑存在交叉和遗漏,实际应理顺为A:存在有效的交强险情况下(含有医疗费结算时或丧葬是逃逸车辆被查明,且该车辆存在有效交强险),对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医疗费部分,在需要时,在3万元内垫付;B:对交强险没有或无效的状况下(没有投保交强险、因逃逸在医疗结算或死亡事故丧葬时尚未查获而无法查明交强险情况、交强险无效),在需要时,对抢救费用在4万元内进行垫付。
第十三条、确认“需要”的条件是否有规定,例如家庭确实困难的相关证明和肇事方没有预付能力的书面材料,还是只要需要抢救就可以发出通知。建议采取1、肇事方预付2、受害方有能力且愿意自付3、经过公安通知和医疗核定后的限制额度内的差额垫付4、医疗绿色通道的保底的顺序优先排列。
第十七条、死亡事故的丧葬费用的垫付按照逻辑仅应适用第十二条的二、三项,如果也适用第一项,显然在有效交强险的情况下存在逻辑矛盾和公平性问题。即在存在有效交强险的基础上,一旦死亡事故存在急救费用超过1万元,则其获得超过当场死亡后急救费用不达1万的事故死者家属的待遇,显然其负面效果和非公平性明显存在。
“对无主或者无法确认身份的遗体,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公安是否有相关规定?建议协调公安实施管理机构的代位追偿和代为管理权的政策引导。
第二十条、“其他管理职责”,是可以包括无风险的增值运营管理? 建议预留敢立权限空间。
第二十一条、上海的救助基金管理如何落成和实际运营,其他大城市的落实运转情况?建议基于管理机构行使法定职责的需要,应形成区别于行政主管机构独立法人型机构。
第二十四条、“责任人”界定? 建议除直接事故肇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