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仁玉民法讲义.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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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玉民法讲义

李仁玉《民法》课堂讲座(完整版) 第一章 民 法 的 概 述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我们只强调一点,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如果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那么它不归民法。举个例子来说,我们说下列关系中间,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我举几个例子啊,A比方说婚约关系,当事人订婚;B借贷关系;C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第四D税收关系。这些里面,哪些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呢?我们就看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好,我们首先看婚约,它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它当然是,它是什么关系?它要建立一个人身关系。第二个借贷关系,它是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然是,它是一个财产关系。第三个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它是不是?当然是。第四个税收关系是不是?它就不是了。为什么不是?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它是不是财产关系?它是财产关系,但是它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我们就通过这样的东西辨析、掌握了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 第五节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一共写了六条,这六条你不用背,你得理解。举个例子,说甲有个房子要卖给乙,甲为什么要卖给乙呢?甲知道这个地方要规划,就是要在这个房子前面要建一个比方说50层的大楼,那么房子的采光就要受到影响,这个情况没有告诉乙,于是房子就卖给了乙,那么这一个行为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角度讲,它违反了民法哪一条基本原则?违反不违反平等原则?不违反。违反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也不违反。违反不违反自愿原则?也不违反。那么它违反的是什么原则呢?它违反的是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节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还是要你辨认,不需要你背什么的。你需要背什么啊,你什么都不需要,但是你得学会理解,理解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哪些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它又是一个什么样的民事法律关系。我们首先看看下列关系中间哪些是民事法律关系?举个例子来讲,代替朋友招待客人,这是不是民事法律关系?这恐怕不是。当然这里要是涉及到财产那就是了,比如说委托啊什么的,那就是了。如果仅仅是代朋友招待客人,那么这个并不形成民事法律关系。所以我们要学会辨认。这里面我们讲民事法律关系它一定有个权利义务问题,如果没有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那它就不是民事法律关系。第二个我们要具体地辨认民事法律关系,举个例子来讲,你到商店买东西,由此你和商店形成了哪些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呢?我们看看啊,你到商店买东西,这是不是个合同?是合同,是什么合同?买卖合同。因此大家都应该知道的这是个什么关系?买卖合同关系嘛。这是没问题的,是不是?好,我们再进一步分析,你买东西要不要交钱?肯定要交钱的,你把钱给了商店了,这又是什么关系?这是货币所有权转移嘛,那么是什么关系?就是货币所有权转移,大一点讲就是物权关系。商店把货交到你的手上这又是什么?这就是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所以我们要学会辨认各种具体的关系。有些关系区别是很细微的,这些到后面我们要具体地去讲。比方说,有的时候是侵权行为呢还是添附呢?是不当得利?是侵权行为?是无因管理呢?到底是什么?是按公平原则处理呢?还是按无因管理处理?是按保管关系处理?按委托关系处理?按承揽关系处理?这都不一样。所以我们要学会辨认这些具体的关系。 下面一个问题就是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它包括两个东西,一个是事件,一个是行为。对事件和行为的辨认,它的主要区别是什么?就是这里面有没有当事人的意志,是不是?一个有当事人的意志,我们叫行为,一个没有当事人意志的作用,我们叫事件。对吧?我们要注意啊,有些东西它好像是行为,但是它不是行为,它是事件。比方说公众场所打喷嚏,那么这个打喷嚏是什么?这好像是个行为,因为打喷嚏是个动词嘛,但是在法律上认定它就是事件。为什么?因为这东西不受人们意志所控制,不受支配,所以它是事件而不是行为。这个事件与行为后果都不一样的啊,我们后面还要讲这个问题。先讲一点,比方说,取得所有权,因行为对不动产取得所有权,需要登记,那么因事件取得所有权呢,它就不需要登记了,它是补办登记的问题,而不是登记的要件的问题,这有很大区别。后面再讲这个问题。再比方说出生是什么?出生是事件,那么人的出生为什么就是事件呢?它好像是个行为嘛,生是个动词,是吧?但是你仔细想想,虽然现在我们能决定要孩子还是不要孩子,但是生孩子的具体时间我们能不能决定呢?我想8月1号8点生行不行?这恐怕决定不了吧?是不是?当然你要决定剖腹产这个是能决定的。但是我们这里讲的生是自然状态的生,而不是非自然状态的生。再一个死,死,我们看作是事件,因为人不能决定自己什么时候死,除非他自杀,自杀能决定。自杀是什么?是事件还是行为?它的结果是按事件来处理。这是我们讲的事件与行为,当然还有很多问题,比如克隆的问题,克隆是行为还是事件?克隆恐怕是按行为来处理了。 下面讲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那么财产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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