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汇总第四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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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汇总第四章

第四章 合同法总则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了解】   1.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3)合同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  (4)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  二、合同的分类【了解】 当事人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双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义务的合同。 (1)双务合同适用同时履行抗辩规则,单务合同则否。 (2)双务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时,发生风险负担问题,而单务合同中,出现此种情况时,一律由债务人负担。 单务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他方不负担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 根据当事人取得权益是否付出代价 有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1.有偿合同债务人的责任重; 2.限制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无偿合同可独立订立;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不同。 无偿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取得合同规定的利益无须支付任何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 根据法律上是否规定了一定合同的名称 有名合同 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有名合同直接适用法律为其规定的规范,包括《合同法》总则和分则的规定;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参照分则及其他法律类似的规定。    无名合同 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尚未确定一定的名称与规则的合同。 根据合同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诺成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1.合同成立的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仪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还要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2.诺成合同中当事人有交付标的物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责任;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特定的形式 要式合同 是指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而成立的合同。 合同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均为不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 是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当事人可以采取口头形式,也可以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主合同 是指不需要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 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如担保合同。 根据订立合同时是为了谁的利益 “为订约人自己订立的合同” 是指订约当事人为自己设定权利,使自己直接取得或享有某种利益的合同。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特征如下: (1)第三人不是订约当事人,不必在合同上签字,也不需要通过其代理人参与缔约。 (2)该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而不得为其设定义务。(3)该合同的成立,事先无须通知第三人或征得其同意;合同一经成立,该第三人如不拒绝,便可独立享受权利。 “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是指订约人为第三人设定了合同权利,由第三人取得利益的合同。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本节内容几乎每年都考。09年没考  一、合同当事人【熟悉】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可以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应根据授权范围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代理人订立合同所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被代理人承担。   二、合同的内容【熟悉】   1.一般合同的内容   合同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如下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必备条款)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一般在有偿合同中才有此条款)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即使合同未规定违约条款,只要一方违约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办法。   2.格式条款 ? 格式条款合同(如旅游合同) 定义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即采用的条款 格式条款的特征 (1)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具有普遍性、广泛性; (2)格式条款的使用具有持久性、反复性: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事先确定性: (4)格式条款的拟订者一般具有经济上的优势。 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严格限制 (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 (2)格式条款不得具有为法律规定所禁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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