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2简答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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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2简答题

民法指导题 一、债的概念、特征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的特征主要有:(1)债的主体的特定性;(2)债权是一种请求权;(3)债的客体的多样性;4)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二、债的分类 1.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根据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为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单一之债是指债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皆为一人的债.即债权人、债务人各仅由一个主体构成的债。多数人之债是债的双方主体或 者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 2.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不分份额地共同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3.筒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是否可选择,债分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简单之债.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依确定的特定标的履行而无选择余地的债,所以又称为不可选择之债。选择之债。是指债的履行标的有数个,当事人须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债的标的来履行的债。 4.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根据债务人给付的标的的性质.债可分为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是指债务人需给付的标的为财产即金钱成实物的债。劳务之债是指债务人须提供劳务的债。 5.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根据债的给付标的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财物之债可分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始付标的的债。种类之债是指以种类物为给付标的的债。 6.主债与从债 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与从债。 主债是指在两个相互有关联关系的债中,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的效力为其发生效力前提的债;从债是指不能独立存在、须以他债的有效存在为其效力发生的前提的债。 三、债的发生根据 债的发生根据,是指能够引起债产生的法律事实。债的发生根据有; (1)合同 (2)单方法律行为 (3)侵权行为 (4)不当得利 (5)无因管理 (6)其他 四、债的担保的概念、特点和种类 1.债的担保是为确保债权人实现债权而提供特别保障的法律制度。债的担保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债的担保包括债的一般担保和债的特殊担保。 2.债的担保具有以下特点: (1)从属性;(2)预定性;(3)可靠性;(4)自愿性和明确的目的性。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3.种类 (1)保证;(2)抵押;(3)质押;(4)留置;(5)定金。 五、保证 1.保证的概念 保证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设立与效力 保证采取合同形式设立,即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双方订立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保证责任的范围期限。 保证人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同时有权向债务人 追偿。保证人有抗辩权。 3.保证人 《担保法》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4.方式 保证的方式分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指当事人在保证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 保证人有债权人应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合同未约定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依法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2。抵押的特征 从属性(2)特定性(3)不可分性(4)价值性(5)优先受偿性(6)物上代位性和追及性 3.抵押的设立 抵押人和抵押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的财产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为法律所禁止的财产。法律有要求的抵押合同必须登记,自登记之日合同才生效。 4.抵押担保范围:主要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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