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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讲稿5
第二十七章 合同的内容和形式第一节 合同的条款
一、提示性的合同条款:为了示范较完备的合同条款,《合同法》第12条规定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质量和数量
4、价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
6、履行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欠缺它,合同就不成立。合同性质不同,主要条款也不同。
三、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主要条款以外的条款。
1、法律未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的类型和性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合同条款。
2、当事人未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的规定,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英美合同法称之为默示条款。
该条款是实现合同目的及作用不可少的,推定其存在(英国穆尔柯克号案中关于停泊地应当安全适航的条款—码头停靠)
属于公认的商业习惯或者经营习惯(英国汉顿诉瓦伦案中关于青苗地上的种子补偿费条款—土地租赁)
属于系列交易的惯有规则(斯普林诉布兰德肖案中保管人的免责条款—橘汁)
属于特定的行业规则(起重机租赁案中关于租赁设备的损失费条款)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如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另有约定外)
3、特意待定条款。这是当事人有意将合同条款留待以后谈判商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确定。它不妨碍合同成立。
补充:四、合同的格式条款和示范文本
1、合同的格式条款:《合同法》39条:当事人一方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是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法律规定,格式条款必须:
遵循公平的原则,不能利用优势制定不公平条款
应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对方要求说明这些条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六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符合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法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无效
对格式合同的理解发生争议,按通常理解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应作出不利于提供一方的解释。
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非格式条款是由合同当事人特别商定的条款。
现实生活中的所谓霸王条款
2、合同的示范文本:是指由一定机关事先拟定的,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示范作用的合同文本。只对当事人订立合同起参考作用,它不是格式合同。
如房屋买卖合同的示范文本
例题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答案:D
提示:关于合同条款的解释,同学们复习教材131页相关内容(格式合同的解释有特殊规定)
合同法125条: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
第二节 合同权利与合同义务
一、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示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
1、合同债权是请求权;
2、合同债权是给付受领权;
3、合同债权是相对权
4、合同债权具有平等性
5、合同债权具有请求力、执行力、依法自力实现、处分权能和保持力。请求力是指在债务人违约时,债权人得直接请求债务人履行或者向法院诉请履行的效力。执行力是指债权人依其给付之诉取得确定判决后,得请求法院对债务人为强制执行的效力。依法自力实现是指在合同债权受到侵害或妨碍,情事急迫而又不能及时请示国家机关予以救济的情况下,债权人自行救助。处分权能是指抵销、免除、债权让与和设定债权质权等决定债权命运的效力。保持力是指债务人自动或受法律的强制而提出给付时,债权人得保有该给付的效力
具备上述效力的债权为完全债权,欠缺某项效力的债权为不完全债权,如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消灭的仅仅是债权的强制执行力,债权并没有丧失保持力,因此,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不得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财产。
二、合同义务。
1、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的,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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