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复习知识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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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知识点

民法复习知识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 概念: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就是由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社会关系。 特征:(1)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 (2)民事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 (4)民事法律关系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国家在一定场合也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内容: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区别与联系: 民事权利,是指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的类型化的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利益,这种法律之力和特定利益的结合则构成权利。 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负担。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立、相互联系在一起的。在通常情况下,无民事义务就无所谓民事权利,权利和义务都是一致的,权利的内容通过相应的义务来实现,义务的内容通过相应的权利来限定。当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必然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并且权利和义务往往是同时产生、变更、消灭的。因此,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从不同角度表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 客体:民事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包括:物、行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有价证券 民事法律事实 概念: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 特征:(1)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生活事实,而不是当事人主观的内心意思。 (2)必须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 (3)必须为法律规范支配的事实 分类:(1)事件:与人的意志无关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 (2)行为:人有意识的活动,包括民事行为(旨在。。。)和事实行为(与人的主观意识无关) 民事权利 根据权利的内容和性质: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权 根据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直接支配客体,并享有一定利益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格权、身份权等); 客体特定化;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直接行使,不需要外力作用;具有排他性 请求权:发生在特定相对人之间的一方要求他方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具有相对性、非公示性;联系了实体法和程序法。 抗辩权: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的权利;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否认权:否认请求权的存在,不以请求权的存在为前提) 形成权: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是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 根据义务主体是否特定以及权利的特点: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对世权):无需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能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权利人特定,义务人不特定;具有排他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时,首先考虑恢复原貌。 相对权(对人权):必须通过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才能实现,只能对抗特定义务人的权利;权利人和义务人都特定;不具备排他性;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主要是补偿损失。 当然,绝对权受到侵害时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也会出现特定的义务主体,在此情况下,将会发生绝对权向相对权的转化。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始于出生 出生的日期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证明。 关于胎儿的权利: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消灭:终于死亡 自然死亡的时间以医院和有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书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出入时,一事实为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划分: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八周岁以上,智力,精神正常的公民 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宣告失踪 下落不明满两年的 法律后果:(1)民事主体资格仍然存在,不产生婚姻关系解除和继承开始的后果; (2)为失踪人设立财产代管人 (3)清偿失踪人债务,并追索其债权 宣告死亡 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两年的。 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前者不申请,则后者无权申请。 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或判决生效的日期,视为死亡日期 法律后果:同自然死亡相同 撤销:(1)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没有顺序限制 (2)后果:财产关系应当恢复原状,人身关系不能自动恢复(关于婚姻和子女的关系) 法人 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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