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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复习资料(new)
民法复习资料
A、概念比较
事实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
序号
事实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1
不需要意思表示
需要意思表示
2
主观上没有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有意识地建立或变更、消灭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
序号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权利
1
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可能性,但并不能给民事主体带来实际的利益。
民事主体参加某一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后实际享有的法律法律利益
2
取得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取得利益的可能性
3
内容和范围由法律加以规定,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没有直接关系。
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其意志实际参加民事活动取得的,与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直接相关。
4
与民事主体人身的存在是不可分离的,民事主体不能转让或放弃,他人无权限制或剥夺。
除另有规定外,民事主体可以依法转让或放弃某项权利,也可以依法被限制行使或被剥夺其原享有的某项权利。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自公民出生时既享有
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直接相关
法律规定的统一性
应年龄和智力不同而不同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不同点
宣告失踪
宣告死亡
条件不同
公民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满2年
公民下落不明(战争结束)满4年(意外事故发生满2年)
法律后果不同
为失踪人的财产设立财产代管人
失踪人的民事主体资格消灭
个人合伙和法人
不同点
个人合伙
法人
法律地位
不独立
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不独立
独立
财产权
全体合伙人共有
法人享有
法律责任
无限责任
有限责任
社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社团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大陆法系的一种法人分类
我国民法的分类
包括公益法人和私益法人
非赢利性法人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和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不同点
公民民事权利能力
法人民事权利能力
开始与消灭的情形
出生开始,死亡消灭
成立开始,终止消灭
范围
某些专属权利法人不能享有
某些专属权利公民不能享有
差异程度
普遍、一致、平等,没有大的差别
法人的民事权利都有局限性,不同法人差异很大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和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不同点
公民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开始与消灭的时间
不具有一致性
具有一致性
范围
基本一致
各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不一样
实现
自理或代理
由他的机关和工作人员实现,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行为
合法行为
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
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不能产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和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
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具有不确定性
期限具有确定性
条件与人的主观意志有关
期限与人的主观意志无关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
可撤消民事行为
是绝对无效的民事行为,不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是相对无效的民事行为,可能产生当事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事由
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效力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不同点
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
指定代理
产生根据
委托授权
法律的直接规定
法院或行政主观机关的指定
适用范围
适用于一切可以代理的行为
适用于保护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
委托合同与授权行为
委托合同
授权行为
双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
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对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时具有法律约束力
不是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
委托代理产生的依据
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显名代理
隐名代理
被代理人直接承受代理的法律后果
代理人不一定承受代理的法律后果
与第三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被代理人
与第三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代理人
————
被代理人享有介入权,第三人享有选择权
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无
存在使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情形
不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不同点
诉讼时效
除斥期间
法律后果
诉讼时效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的胜诉权
除斥期间届满消灭的是权利人的民事实体权利
期间不同
可变期间,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适用依据
权利受害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期限
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
适用条件
当事人主张时,法院予以援用
法院依职权予以援用
起算时间
自权利人应当能够行使请求权时
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日起算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则期间届满时该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
不同点
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
依据的事实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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