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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必考点精要
民法必考点精要
一、好意施惠——合同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人身权与财产权之侵权
(一)人格权侵权
(1)直接考察肖像权。
①(民通100条)掌握三个要件:营利、未经允许、利用他人肖像。
②(民通意见139条)以营利为目的,做广告、商标或者装饰橱窗等。
③题目中没有交代营利目的,但明显是商业性利用者,构成;交代公益目的者,不构成。
(2)以肖像权为核心,考察版权(著作权)、隐私权、姓名权(冒用、盗用、张冠李戴)。
(3)肖像权与表演者权的关系——参阅著作权法38条理解。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第三十八条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下列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4)名誉权与隐私权的关系——主体、真假、内外。
(二)财产权与人身权被侵害的不同
(1)责任方式不同(134条);
(2)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不同。
三、债权原理的例外
(一)旅游合同中,债权相对性的例外
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旅游合同2】
旅游经营者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合同10】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债权请求权相容性的例外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10】
二卖买受人知情 = 恶意串通 = 二卖合同无效
仅限于商品房买卖
(三)一物二卖(租)——原则上,合同均有效
1、被拆迁人的优先权: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另行出卖给第三人的,被拆迁人有权优先取得该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7】
2、一房数租:【租赁合同意见6】
占有——登记备案——合同成立
违约责任
3、承租人的优先权: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合同法230】
(1)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提前通知——合理期间(一般3个月,拍卖方式提前5日,若未参加拍卖视为放弃)——否则承租人可请求赔偿——但请求出租人与第三人合同无效者,不予支持。
【合同法第230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第118条】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释第21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或者存在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情形,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请求确认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优先购买权的排除【关于租赁合同的解释第24条】
①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④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4、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意见9、10】
(1)普通动产之一物二卖:
占有——支付价款——合同成立
违约责任
(2)交通工具之一物二卖:
占有——登记——合同成立
占有 登记
违约责任
四、本代理与复代理★★
1、复代理的特征:
①复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原代理人的权限为限
②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第三人为复代理人:代理人的复任权
③复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
④复代理人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2、复代理的产生
一般情况:经被代理人同意——事前授权或者事后追认
情况紧急: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不经同意亦可。
3、复代理中的责任
①一般情况下,复代理人的行为有本人承担责任,法律效果直接归于被代理人
②例外情况下,代理人对于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
经同意,代理人仅在选任、指示有过失的范围内负责,复代理人有过错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同意,代理人对被代理人负全部责任,情况紧急的复代理除外。
五、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1.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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