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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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论名词解释及简答题范围

名词解释(解释充分:内涵、外延、性质、特点): 1、1人身关系: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合道德上的利益。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平等; 二、与民事权力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三、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1、2财产关系: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的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关系。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的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前者是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后者因转移财产发生的社会关系。 特点:一、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二、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三、受价值规律支配。 1、3身份关系:指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如基于亲属、婚姻、智力劳动成果等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夫妻、作者、发明者等身份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2、1《法学阶梯》:又名《查士丁尼法学总论》,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公元在位期间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它是当时的罗马法学家根据查士丁尼的要求编写的,因此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 第一、它融会了罗马法的全部基本原理,是罗马法的精髓; 第二、条理清楚,概念明确; 第三、文字浅显,易于阅读; 第四、内容翔实,包括了民法的各个方面。为了巩固罗马奴隶制生产关系和奴隶主私有财产的需要,本书既吸收了历代罗马皇帝所颁布的有关私法的诏令,也吸收了罗马各著名法学家有关私法的学说。因此,本书是罗马帝国一部最完备的私法。这部私法对后世欧洲各国民法的制订和发展有过很大影响。 2、2《罗马法大全》:即罗马民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是罗马法的集大成者,该法奠定了后世法学尤其是大陆法系民法典的基础,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包括《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法学总论》)、《学说汇纂》和《新律》等四部汇编。 2、3《拿破仑法典》:资产阶级国家最早的一部民法典。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的产物,于1804年公布施行。经过多次修订,现仍在法国施行 。它最初定名为《法国民法典》 ,1807年改称为 《拿破仑法典》 ,1816 年又改称为《民法典》,1852年再度改称为《拿破仑法典》,但从1870年以后,在习惯上一直沿用《法国民法典》的名称。这部法典的立法原则是自由和平等原则、所有权原则和契约原则。充分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 3、1民事权利能力:指法律赋予自然人得以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特征: 一、普遍性与平等性; 二、不可转让性。 3(2)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够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自然人要有民事行为能力,一方面要达到一定的年龄,从而具备一定的社会活动经验;另一方面还要有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地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五民事行为能力。 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第一,民事权利能力是每一个自然人都具备的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则并非每个自然人都能够具备。 第二,民事权利能力通常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通常以达到一定的年龄标准并具备正常的精神状态为前提。 联系: 虽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但两者又是密切相关的。自然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 3、3民事责任能力:自然人对自己的侵权责任行为、债务不履行行为以及其他民事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者(含有部分民事责任能力者),即须对其不法行为所致损害于其民事责任能力范围内负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责任能力者,则不负赔偿责任,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应由其亲权人或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3、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通则》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的民事行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4、1形成权:当事人一方可以依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抵消权等。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否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简单形成权与形成诉权,前者如合同解除权,后者如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形成权的行使是着眼于消灭一特定的法律关系还是形成一特定的法律关系,可以将形成权区分为消极形成权与积极形成权,前者如抵消权,后者如追认权、优先购买权等。 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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