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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案例分析
民法案例分析例一
一、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已失去行为能力。甲为了给乙治病以及维持生计,未征得乙的同意将家中共有的一些财物变卖。
请问:甲这样做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二、刘某已年满16周岁,是某县剧团演员,月收入800元。一天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同剧团演员夏某。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予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请问:此案应如何审理?
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16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1.黄某和张某都是某进出口公司干部,二人住同一个宿舍,因工作需要,公司委派黄某去公司设在深圳的办事处工作一年。黄某临行时,将自己的一台36cm国产彩色电视机委托给张某保管和使用。三个月后,黄某给张某宇写信,说自己在深圳又买到一台日本产51cm彩电,家中的一台可以适当价格卖掉。本公司的司机梁某得知此消息后,找到张某,表示想买下这台彩电,但又不愿多出钱。梁对张说,你可以给黄写封信,告诉他彩电的显像管出了毛病,图像不清,要求他降低价格出售。张当时有些犹豫,但考虑到自己同梁关系不错,经常让梁开车给自己拉东西,若不答应他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同时,有一次公司派张出去买啤酒,张私自把啤酒运到自己家中两箱,梁知道此事。因而就按照梁的意思给黄某写了信,黄某回信说如果真是显像管坏了,可以降低价格卖掉。于是张某就以500元的低价将彩电卖给了梁某。黄某从深圳回来后,知道了买卖彩电的真相,要求梁某返还彩电。梁某答复说,20天前已以1000元的价格卖与王某。经查,王某买下电视时对以上情况并不知情,1000元的价格与市价相差无几,但在5天前,王某一家及邻居戴某看电视时,该电视突然爆炸,炸伤王某及戴某,并造成其他财产损失近2000元。又查,该彩电的核心部件存在严重的南量隐患。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效力如何?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梁某承担什么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4)王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5)戴某可以向谁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是什么?
答案;
(1)张某与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属于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2)黄某可以请求张某与梁某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3)梁某与王某买卖彩电的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应为有效。
(4)首先,王某可向梁某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或侵权损害赔偿请求,王某可在两个请求权中任选其中一行使;另外,王某也可以向彩电销售者和彩电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5)戴某可向彩电生产者和销售得者要求赔偿损失,请求依据在于产品责任损害赔偿请求权
解题思路
本案例5个问题可分为两个部分,第(1)~(3)问为第一部分,意在考查代理制及其相关规则,关键要把握第(1)问,即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效力及法律后果。第(4)~(5)问为第二部分,核心在于考查产品责任问题,需要运用《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解答。
法理详解
(1)、(2)解决和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认被告张某和梁某买卖彩电的行为为双方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代理权的行使,必须以能够达到被代理人所希望的法律后果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为目的,如果代理人行使代理权时,不够谨慎和勤勉,疏忽大意,甚至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就属于代理权的滥用。代理权的滥用是指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为。构成代理权的滥用应该具备以下四个要件:1代理人有代理权,这是滥用代理权的前提;2代理人已经实施了代理行为3代理人行为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和基本行为准则,4代理人的行为有损被代理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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