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概念比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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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念比较

(一)主体——自然人与法人 l 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的区别: 权利能力是可能性,权利是现实性 权利能力包括权利和义务,权利不包括义务 权利能力是主体资格,与主体不可分离,所以不能被限制、抛弃、转让和继承,具体权利可以与主体分离。 l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异同: 相同点:均是对失踪人资格的宣告,均保护失踪人利益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不同点:(1)规范保护点不同(宣告死亡涉及失踪人配偶和近亲属的人身权、继承权 的保护,宣告失踪则无) (2)法律要件不同(时间要求不同,申请人有无顺序不同) (3)法律效力不同(宣告死亡推定失踪人自然死亡,以失踪人住所地为中心产生的自然死亡的法律效力;宣告失踪仅产生财产的代管和债务的清偿) PS: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在宣告程序上无必然联系。 l 约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二者都是合同设立监护,但有区别。 1. 约定监护是法定监护,是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 2. 委托监护是意定监护,是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确定非监护人代行监护职责的协议,委托的不是监护权,仅是监护职责;受委托人不是法定监护人,仅是履行监护职责的临时监护人 l 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区别: 设立基础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以人为基础;财团法人以财产为基础。 设立目的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可以营利,也可以为公益;而财团法人的设立是为公益。 设立人与法人的关系不同。社团法人的设立人,在该法人成立之后,是该法人的组成人员,财团法人的设立人在法人设立后,与法人脱离关系,既不是法人的成员,也不参与和决定法人的食物,更不享有该法人的利益。特别是有的捐助人在法人成立后或在法人成立前就死亡,该财团法人是根据他的遗嘱设立的。 设立行为不同。社团法人设立的行为属于共同的法律行为,而且是生前行为;财团法人的设立行为是单方行为,有的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 有无意思机关不同。社团法人有自己的意思机关,通过自己的机关的意思制定章程,约束法人的活动;而财团法人则没有自己的意思机关,二是按照设立人,他人的意志进行法人的活动,所以,理论上称社团法人是自律法人,财团法人是他律法人。 设立方式不同。国外对社团法人采取准则主义;社团法人采取许可主义。 l 合伙与法人的区别: 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法人成立复杂。 合伙是不具有权利能力的团体;法人是具有独立人格的团体。 合伙是共有财产;法人是独立财产。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法人是独立责任。 (二)内容——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l 绝对权与相对权二者的相对区别: 1.绝对权的义务人不特定;相对权的义务人特定。 2.绝对权的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不对应,权利人享有权利但无义务,义务人负有义 务但不因此而享有权利;在相对权的法律关系中,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具有相对性。 3.绝对权具有排他性,在遭受侵害时可以针对任何第三人提出主张与提起诉讼;但相 对权只能是针对特定人产生效力的权利。 4.绝对权大多是公开的,故适用权利公示原则,并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相对权都 是一种不公开的权利,仅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故不具有公示性,所以债权人一般 不得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 5.绝对权受到侵害,其救济方法首先要考虑恢复原状,而后才是赔偿损失的应用;而 对相对权的侵害通常采用损害赔偿的补救方式。 l 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义务是人在法律上所受的行为约束,体现义务人的自觉、自愿履行的特点(意思自治) 责任是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体现对权利的救济和法律强制性、制裁性的特点 (三)法律行为 l 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区别: 事实行为是非表意行为;法律行为是表意行为。 事实行为产生法定效果,法律表现为强行性规范;法律行为产生意定效果,法律只起补充作用。 事实行为不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定,尤其是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 事实行为的本质在于其客观性;法律行为的本质不在于事实构成,而在于意思表示。 l 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旨在产生当事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 准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并非产生行为人希望产生的法律后果。 除上述区别,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相类似,故类推适用(准用)法律行为规则。 l 法律行为与好意施惠行为(情谊行为)的区别: 法律行为产生的后果是行为人想要产生的法律后果;好意施惠行为是发生在法律层面以外的行为,行为人没有受法律约束的任何意思。 法律行为的当事人须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法律效力的约束);好意施惠行为的当事人(给付者和受领者)均不具有受法律上的约束的意思或产生法律后果的意思。 l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财产行为的再划分)的区别: 法律效果不同。负担行为产生给付义务效果;处分行为产生直接的权利变动效果。 标的物是否特定不同。负担行为的客体不特定;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特定。 对行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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