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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要点第一、二、三章
民法
民法两大规则:私法自治、交易安全
物权法的目的是“物尽其用”
合同法的目的是“促进交易”
担保法的目的是“保护债权”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制定目的
F1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调整对象
F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性:一是取得主体资格条件上平等; 二是主体地位平等。法律权利和能力平等,无特权。;三是意志平等 ;
四是法律保护平等
人身关系
(1)非财产性
(2)专属性
(3)固有性(必备性)
人格、身份
财产关系
(1)地位平等
(2)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 我国境内的一切人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是指民法在什么地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F8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适用范围以属地法为原则,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1、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
F156:“本法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即从该日起开始生效,
民法通则公布之日与生效之日不一致,准备时间,也便于人民学习、了解该法。
而多数民事法律的公布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
2、溯及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即新公布的民事法律只适用于该法生效后所发生的民事关系。
但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赋于新法以溯及以往的效力。人民法院对继承法生效前已经受理、生效时尚未审结的继承案件,适用继承法,这就使得继承法在特定情况下具有了溯及力。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民法精神,反映民事关系的本质与规律,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民法根本规则。即民法中最高层次的价值准则。
二、功能(作用)
民法基本原则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事法律规范的基础和依据,
1. 立法准则
2. 行为准则
3.审判准则
4. 解释、研究民法的出发点。
平等原则
F3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体现:
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2、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3、平等协商(各自能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
4、民事权利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F4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F5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F6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公平原则
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1.、主观上:持有诚信、善意态度的要求,反对一切“恶性”;
2、客观上:民事活动以诚实信用的方式进行。
反对任何欺诈、不守信用的行为;
3、是现代民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民法精神,利益平衡,
自己获得利益的同时应维持A、当事人之间的利益;B、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加害于他人。
与公平原则一样,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4、司法、立法中(见书上)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
F7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经济的公序,是指为了调整当事人间的契约关系,而对经济自由予以限制的公序。
良俗,即善良风俗,通说: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 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伦理要求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在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的过程中,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超过正当界限即构成滥用
权利滥用的法律效果
1、 权利本身不受影响,仍可合法发生行使。
例外:我国《土地管理法》《专利法》有剥夺或限制权利自身的规定。剥夺权利滥用者的权利。
2 、不发生权利行使之效果。
3 、如造成损害,追究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
4 、对继续性权利滥用行为,得请求停止。对危险性行为,可请求危险预防。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是民法所确认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具体社会关系,是一定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一) 是社会关系,体现的是人和人之间的关系。
(二) 是一种思想关系,属于上层建筑
(三) 是国家以强制力量保证其实现的社会关系,它是由国家所确认的,在当事人间形成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四) 当事人地位平等。
(五) 主要是根据当事人的意志发生的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就是参与民事关系的当事人。
包括自然人、法人,还包括国家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要注意: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事物。
物:能满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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