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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课后练习答案
民法课后练习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答案】B 【解析】登记前,张三已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不享有处分权),而所有权属于支配权,故A错误。合同被撤销后,请求返还财产的权利属于原物返还请求权或者占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故B正确。请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属于形成权,故C错误。先履行一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后履行一方依然享有顺序履行抗辩权,故D选项错误。2、【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区分。“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期限”是一定会到来的。松花江解冻是一定会发生的,只是时间早晚的问题,所以本题属于附期限的法律行为。本题以松花江解冻为合同开始的界限,所以是附始期的法律行为。综述,本题为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3、【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撤销死亡宣告的申请人。根据《民通意见》第25条:“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的顺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顺序限制。”可见,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系人有顺序限制,但要注意区别的是,在申请撤销死亡宣告的时候是不受本条规定之序列限制的。详见《民法通则》第24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4、【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民事权利的分类。请求权是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不需要义务人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实现、并对抗不特定人的权利;抗辩权是对抗对方请求权的权利,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其行使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形成权是民事主体一方以自己的单方行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本题中,甲、乙成立买卖合同,由于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应推定为同时履行,根据《合同法》第66条,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以对抗甲的请求,要注意的是该抗辩权仅针对甲尚未履行的20台。5、【答案】A 【解析】本题考查物权的登记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物权法》第19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本题在甲4月15日起诉时,异议登记已经失效。乙16日卖房子属于无权处分,不知情的丙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选项A说法正确。6、【答案】C 【解析】①根据《物权法》第25条的规定,甲、乙出卖第一匹马的买卖合同生效时,即完成了第一匹马的简易交付,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故A选项正确,不当选。②乙取得第一匹马的所有权后,所有权人与承租人发生混同,由于该租赁合同不涉及第三人的利益(如果涉及第三人利益则不同),甲、乙之间对第一匹马的租赁合同消灭,B选项正确,不当选。③对于第二匹马,甲根据《物权法》第26条,将自己对丙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买受人乙,以代现实交付,甲、乙对第二匹马采用的是指示交付,而不是简易交付,故C选项错误,当选。④对于第三匹马,甲、乙事实上做成了两个约定:第一,约定第三匹马的所有权归属于乙;第二,约定甲、乙之间成立借用第三匹马的合同。根据《物权法》第27条的规定,这两个约定生效时,甲、乙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完成了第三匹马的交付,乙亦于此时获得第三匹马的所有权,D选项正确,不当选。7、【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要求。(1)《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本题中老王与小王共同共有该栋楼房。(2)《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老王私自出售该房屋属于无权处分。(3)《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因此老王与老张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8、【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用益物权的法律制度。《物权法》第117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A项正确。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见B项正确。第137条规定,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C项正确。《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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