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试题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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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试题答案

民法通则试题答案 法学0901班 李佳希 0120913570121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10题,每题1分,共10分。 1.【答案】B   【考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无过错归责原则   【详解】《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免责事由只有受害人故意。本题中,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不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主观状态所引起的后果,因此,我们也不能认定吴明对伤害有主观故意的心理状态。既然该损害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故受害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本案只能由研究所承担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2.【答案】B   【考点】宣告死亡的法律效力   【详解】《民通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与配偶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本题中,甲被宣告死亡后,其配偶再婚且其再婚后配偶又死亡,按照上述规定,不得认定甲乙之间的夫妻关系自行恢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被宣告死亡人同意,他们的婚姻关系同样不能自行恢复。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答案】A   【考点】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详解】《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由于动物致损的,应当由动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承担民事责任。只有在受害人有过错或者第三人有过错的情况下才能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和第三人过错是动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免责的惟一事由。本题中,甲将两周岁的儿子丙锁在自家的院子里,也就是将被监护人放在自己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可以认为他们已经尽到了适当的监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和过失,因此不应当承担损害的后果。故本案中不存在动物管理人或者所有人免责的事由,应由公鸡的主人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4.【答案】D   【考点】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紧急避险   【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题中,甲故意用石头向狗打去,对后来丙、丁损失的发生存在过错,因此该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法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题中,行人丙躲避狗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且并无不当,对因此造成的丁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甲承担民事责任,故丁的也损失由甲赔偿。综上所述,本题的正确答案为D项。 5.【答案】 D   【考点】合伙负责人越权行为的效力   【详解】《民通意见》第45条第1款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 讼代表人,合伙负责人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本题中,“通达商场”是有字号的合伙,符合上述规定,合伙负责人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行为对全体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甲是该合伙负责人,其放弃债权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合伙人发生法律效力,因此该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ABC三项均应排除。 6.【答案】A   【考点】企业分立时的债务承担   【详解】首先应当明确,本题所问的“债务承担协议效力”指的应是对外效力。《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本题中,甲公司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达成的对甲公司的债务分别承担的协议是债务人之间的约定,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并没有就债务履行达成另有约定,因此乙公司和丙公司应该对该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达成的债务承担协议对债权人是无效的。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7.【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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